一件商标的驳回其实是很常见的,但是对于我们商标申请人来讲,即使心里明白,却也是心有不甘。究竟为什么驳回,怎样才能避免驳回?就成了最关键的问题。

要知道,即使是忽略掉近似商标、显著性等因素,仅从主观的角度来评估一件商标是否能注册,也需要对《商标法》有专业的理解与把握,在各个知识领域都要有所接触才行。

比如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得看申请的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不说别的,就这一条,就需要多方位的衡量。

第10469655号“渝新欧”商标,是由重庆某公司于2012年2月8日申请注册的,于201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商业橱窗布置、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复印服务、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

如果你平时看新闻较少,或者在这方面存在知识漏洞的话,那么,你可能并不觉得“渝新欧”这三个字有什么问题,认为此商标被核准注册也是理所应当的。

但是,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却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且最终得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裁定第10469655号“渝新欧”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那么,第10469655号“渝新欧”商标是如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呢?又是如何违反公序良俗等而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公共利益秩序的呢?

且听小知继续道来!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是由我国提出的国际合作发展理念和倡议。而“渝新欧”国际铁路则是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通道,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渝新欧”铁路就已经投入到实际运营中。自“渝新欧”铁路开通运营以来,在提升沿线货物运输总量及周转量,实现多边进出口贸易额增长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成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受到国内外各界,尤其是外贸的朋友们广泛关注。(具体大家可以自行查询了解)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地处“渝新欧”铁路的起点重庆市,其对“渝新欧”铁路建设及运营情况理应知晓,且其并非“渝新欧”铁路相关运营保护单位,却将“渝新欧”申请注册为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渝新欧”铁路相联系,且不利于该国际铁路线的宣传、运营、保护,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还包括许多种情况,比如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小情人”和“金小蜜”,比如带有旧社会封建落后称谓的“如意少爷”,比如容易误认与军事机关有关联的“雄兵连”,再比如出自民间行酒令的“五魁首”等等,都是因为构成了这一条款规定的情形而被无效。

综上所述,如果你想避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那么首先要对政治、文化、宗教各个方面都要有所了解,然后再想办法去规避。但就怕自以为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符合相关规定,却就那么碰巧,在从未涉猎到的领域里违反了以上规定被驳回。这种因为知识漏洞被驳回的情形,就有些冤枉了。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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