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公报》,自当地时间2025年2月4日起,所有进入美国消费或从仓库提取消费的原产于中国及中国香港商品,均需按新规缴纳额外关税(即加征10%关税)。

除特定豁免类别外,所有中国及中国香港产品无论货值高低,均不再享受《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21(a)(2)(C)条规定的“最低限度免税”待遇。

以下为具体实施细则:

主要关税类别

税率:在现有关税(含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基础上加征10%的从价税率。这意味着,原先已被加征25%关税的商品,关税将提高至35%。

适用范围:所有原产于中国及中国香港的商品(除以下豁免类别及个人随身行李物品)。

豁免类别

以下三类商品可申请豁免额外关税,需对应申报指定税则号。

9903.01.21:用于人道主义救助的捐赠物资(如食品、衣物、药品)。

新规要求企业精确分类商品税则号(如区分9903.01.21人道物资与9903.01.20普通商品),错误申报可能导致清关延误或罚款。

9903.01.22:信息类材料(包括出版物、影视作品、新闻素材等)。

9903.01.23,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

在2025年2月1日前已装船或处于最终运输阶段;在2025年2月4日至3月7日期间进入美国消费环节。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豁免条款9903.01.23,仅允许在2025年2月1日前已装船且在3月7日前抵美的商品免缴额外关税。

出口商若未能及时调整出货节奏,可能面临滞销或违规风险。

特殊条款与例外情况

1.第98章货物例外

通过美国关税表第98章条款申报入境的商品(如复出口加工品、临时进口物品等)原则上豁免额外关税,但以下子目除外:

9802.00.40(境外维修或改良的美国商品)

9802.00.50(境外加工的美国金属制品)

9802.00.60(境外组装的美国零部件产品)

9802.00.80(境外组装商品)

例外规则:上述子目商品需对在中国及中国香港产生的加工/组装增值部分加征10%关税。

2.对外贸易区(FTZ)规定

2025年2月4日起,进入美国对外贸易区的中国及中国香港商品(除符合“国内地位”定义的商品外)必须按“特权外国地位”(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申报,并将在最终入境消费时按当时税率补缴额外关税。

3.最低限度免税取消

自2025年2月4日起,原产于中国及中国香港的商品不再适用800美元以下货值的免税清关。进口商需选择正式报关并全额缴纳税费,否则清关请求将被拒绝。

在此提醒外贸人,检查在途货物是否满足豁免条件,实时关注美国加税实施细则变更,以制定合理发货计划。

来源:浙江贸促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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