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什么是代替?
1、马德里体系中引入代替,是为了减轻注册人不得不在后来国际注册中指定的马德里体系一个或多个地区续展在先国家注册的负担。因此,国际注册受益于在先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在先性,同时保留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所有既得权利。这一特征旨在使马德里体系下的商标组合集中管理更加有效,因为在某些条件下,国际注册被视为自动代替被指定成员的国家或地区注册。
2、该词有一定误导性,因为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簿中没有任何实际的代替,但这一特点使国际注册的注册人能够在较早的国家或地区权利所涵盖的司法管辖区中受益于较早的保护日期。国际注册“视为代替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不意味着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被暂停效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仍然在有关成员的注册簿上,拥有这种注册的一切权利,除非注册人不续展。
3、一项国际注册可以代替多项国家或地区注册。典型的情况是:有关成员过去实行一标一类制,即一项国家注册只能涵盖一类商品和服务,而国际注册可涵盖最多 45 类商品和服务。
TWO、代替的条件
1、要发生代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与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名义必须相同;
– 国际注册的保护延伸到有关成员;
– 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在国际注册有关该成员的部分中;
– 国际注册向该成员的延伸(可以是后期指定)在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的注册日之后生效。
2、国际注册视为代替国家或地区注册,不影响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既得权利(例如因优先权请求或在先使用商标取得的权利)。
THREE、国家或地区注册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
1、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清单不必与国家或地区注册相同。国际注册的清单范围可以更广,也可以更窄,但至少要有部分商品和服务重叠,即同时被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国际注册所涵盖。重叠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不必相同,但必须等同。
2、代替可以是全部代替,也可以是部分代替。关于代替的进一步信息和实例,见第852 至858 段。在具体情况中,《议定书》第 4 条之二规定的条件是否得到实际满足,要由注册人确保。换言之,只要条件得到满足,代替就有效,而是否请求主管局记录(见第846 至851 段)这一事实,是注册人可以选择行使或不行使的一种选项。要求主管局记录,可能对注册人有益,特别是在部分替代的情况下,以帮助确保所有条件已得到满足,并更好地了解在只进行部分代替的情况下允许在先国家或地区权利失效的后果。
FOUR、代替的记录
1、代替是自动的,主管局或注册人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但是,注册人可以要求有关主管局在其注册簿中记录代替。如果国家或地区权利后来失效,并最终可能从国家或地区登记簿中消失,这一点将特别重要。如果主管局没有记录较早的日期,注册人就不能提醒第三方注意这一事实。
2、注册人必须直接向有关主管局提出申请,可能需要通过当地代理人,使用当地表格,并缴付申请费。有关各主管局程序的更多信息,注册人可直接与各主管局联系,或查阅产权组织网站上的马德里成员概况数据库。
3、主管局已依注册人的申请在注册簿上作记录的,必须通知国际局。
4、国际局收到通知后,将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代替的详情,并相应通知注册人。代替的详情也将在《公告》中公布,使第三方可以使用国家或地区注册簿以及国际注册簿中的相关代替信息。
5、虽然代替是马德里体系的一个基本特征,也可能是最有吸引力的特征之一,但使用率仍然很低。代替支持对注册人的商标组合进行简化和集中管理,允许注册人在国际注册中受益于以前在在先国家和地区权利中获得的保护日期。由于只有一个续展日,只需监视和维护一项注册(国际注册),不需要当地代理人,因此代替将降低维持成本。
6、尽管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被代替,但在国际注册依附于基础商标命运的五年期内,对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进行续展对注册人有利。否则,在最坏的情况下,注册人可能得不到任何保护,既因为基础商标效力终止而失去国际注册,又因未续展而失去在先的国家或地区注册。
FIVE、全部代替国家权力举例
1、下面的例子说明了全部代替如何起作用。
2、上例说明了国际注册如何简单地自动代替在先国家注册。
– 甲公司拥有新西兰在先国家注册第 7891011 号(国家权利),日期为 2007年 4 月 6 日,涵盖第 3、18、25 类商品。
– 甲公司是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5 日,涵盖第 3、18、25类的商品。
随着对新西兰的指定,国际注册自动代替了在先国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人可以要求新西兰知识产权局记录该代替。然后,新西兰局的注册簿将反映,第 3、18 和 25 类商品上的在先国家权利被后来提交的国际注册全部代替。如果注册人后来决定让在先国家权利失效,新西兰局的注册簿将在国际注册号下显示,注册人从已失效的在先国家权利的保护日期(2007 年 4 月 6 日)起在第 3、18 和 25 类商品上享受商标保护。
3、上例说明了国家注册如何被范围更广的国际注册所代替。
– 甲公司拥有新西兰在先国家注册第 7891011 号(国家权利),日期为 2007年 4 月 6 日,仅涵盖第 25 类的“服装”。
– 甲公司是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5 日,涵盖第 25 类的“服装;帽;鞋”。
随着对新西兰的指定,国际注册在服装上自动代替了在先国家权利。但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人可以要求新西兰知识产权局记录该代替。然后,新西兰局的注册簿将反映,第 25 类“服装”上的在先国家权利被后来的国际注册全部代替。如果注册人后来决定让在先国家权利失效,新西兰局的注册簿将在国际注册号下显示,注册人从已失效的在先国家权利的保护日期(2007 年 4 月 6 日)起在第 25 类“服装”上享受商标保护。
4、下面的例子说明了部分代替如何起作用。
5、上例说明了国家注册如何被范围更窄的国际注册所代替。
– 甲公司拥有新西兰在先国家注册第 7891011 号(国家权利),日期为 2007年 4 月 6 日,涵盖第 25 类的“服装、帽和鞋”。
– 甲公司是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5 日,仅涵盖第 25 类的“服装”。
随着对新西兰的指定,国际注册仅服装上自动代替了在先国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人可以要求新西兰知识产权局记录该代替。如果注册人后来决定让在先国家权利失效,第 25 类中“服装”以外的商品,即“帽和鞋”将不再受到任何保护。新西兰局的注册簿将在国际注册号下显示,注册人从在先国家权利的保护日期(2007 年 4 月 6 日)起在第 25 类“服装”上享受商标保护。
SIX、代替和英国脱欧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国际注册指定欧洲(欧盟)不再涵盖英国。如果欧盟知识产权局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对指定欧盟给予了保护,则英国主管局(英国知识产权局)已自动创建基于相关欧盟指定范围的英国国家权利(“对应权利”)。英国的保护不再是国际注册及指定欧盟的一部分,但注册人现在将拥有反映欧盟指定范围的英国国家权利。如果欧盟指定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仍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待审,注册人有机会在九个月内(2021 年 9月底)在英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申请。已提出国家申请的,申请日将反映指定欧盟的日期(视情况,国际注册日期或后期指定日期)。
2、按照上述情形,注册人还希望让国际注册保护英国的,需要在马德里体系下对英国进行后期指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满足《议定书》第四条之二的条件,注册人以后可以要求英国知识产权局记录对国家注册的代替。这样,英国国家注册簿将反映注册人在英国曾通过国家权利获得保护的事实,其中将提及其在国际注册中指定欧盟的日期。举例如下。
SEVEN、国际注册在某些继承国的效力延续
1、以下各段涉及当一个被指定国家(“先前成员”)受变化的影响,该国部分领土成为独立国家(“继承国”)时的国际注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继承国可以向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一项延续效力声明,表示《议定书》适用于该继承国。
2、国际注册对先前成员有领土延伸,生效日期早于继承国所通知的日期的,注册人将收到国际局的一份通知。注册人可以在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际局申请在继承国延续国际注册的效力,并在同样的六个月内向国际局缴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费用,这样可以确保国际注册在继承国继续受到保护。这些费用的一部分由国际局转交给继承国。
3、注册人申请在继承国延续国际注册的效力以及向国际局缴纳相应费用,未遵守六个月时限的,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处理。申请继续处理,必须在未遵守的时限结束后两个月内,用正式表格 MM20 向国际局提出(另见 MM20 提交说明)。与申请一同,未遵守的时限所适用的所有要求必须得到符合,且必须缴纳应缴的继续处理规费。
4、申请国际注册在继承国延续效力的时限届满后,要在有关成员保护国际注册,只能通过后期指定,这时保护日期更晚。
5、国际局收到申请和规费后,向继承国的主管局发出通知并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相应登记。国际局还将有关信息在《公告》中公布。
6、只有在《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所述的时限对于向先前成员的领土延伸尚未届满时,继承国才能驳回国际注册。但对于申请在继承国延续效力的国际注册,先前成员向国际局正常发出驳回通知的(在继承发生之前),细则第 39 条第(4)款并不排除继承国的主管局在《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所定时限之后发出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