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依附期内效力终止

1、从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国际注册依附于基础商标(即国际注册所基于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和申请)。如果在该五年期内或者因该五年期内启动的程序,基础商标被注销、放弃、撤销、宣告无效或失效,或者基础商标注册申请被终局决定驳回或被撤回,在结果所影响的范围内,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产生的保护。

2、这种依附是绝对的,不论基础商标因何种理由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撤回或不再受法律保护。用一个针对基础注册的无效宣告程序或撤销程序,使国际注册在所有受保护的成员失去效力的过程,一般称为“中心打击”。但是,基础商标往往由于注册人的不作为而不再具有效力,例如不对基础商标申请的驳回作出反应,或者不对基础商标注册进行续展。

3、注册人选择以在原属局的申请为基础获得国际注册,将承担因基础申请效力终止而失去保护的更大风险。失去保护不一定是由于第三方提起的程序造成的“中心打击”。基础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者审查程序中依职权引证的在先权,或者因域内在先权权利人提出的异议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只要对基础申请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不能再复审或上诉),原属局必须要求国际局全部或部分注销国际注册。

4、为减轻马德里体系五年依附性的后果,《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因基础商标效力终止而被注销的,注册人有机会将国际注册转变为国家申请或地区申请,从而继续在被指定成员取得保护。关于转变的更多内容,见第833 至838 段)。

5、虽然国际申请必须由其所基于的基础商标的持有人提出,但即使基础商标随后发生了所有权变更,国际注册的效力也不受影响。基础商标的新所有人不必具有成为国际注册注册人的资格(除非国际注册一并转让)。但是,由于国际注册继续依附于基础商标的命运,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如果在五年依附期内由于基础商标所有权变更而不再能控制其有效性,将面临风险(见第812 至814 段和第830 至832 段)。

6、五年依附期结束时,国际注册即独立于基础商标(第812 至814 段所述情况除外)。应当指出,后期指定没有单独的依附关系,从国际注册日期开始的依附期是唯一的依附期。[条约 6(2)]

TWO、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效力终止

1、从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届满前,基础商标因下列原因不再受法律保护的,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产生的保护:[条约 6(3)]

– 被撤回;

– 失效;

– 被放弃;

– 驳回、撤销、注销或宣告无效的终局决定被作出。

2、基础商标效力的终止仅涉及国际注册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国际注册的保护相应缩小。

3、因在五年期限届满前开始的程序而后来终止(来自国际注册的)法律保护的,也适用这一规定。有以下情形的,适用相同的规则:

– 五年期内对驳回基础申请效力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 五年期内开始的要求撤回基础申请或者要求撤销、注销或宣告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或基础注册无效的程序,或者

– 五年期内对基础申请提出的异议,在五年期届满后导致对基础申请、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或基础注册的驳回、撤销、注销或宣告无效的终局决定,或者责令撤回的终局决定。

4、此外,以下情形也适用相同的规则:五年期届满后,基础申请被撤回,或者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或基础注册被放弃,而在撤回或放弃时,申请或注册正处于第820 段所述的某一程序中,且该程序在五年期届满前已经开始。这一规定防止了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在其基础商标于五年依附期内受到打击时,在五年期结束之后、主管局或法院作出有关终局决定前,通过放弃申请或注册来回避中心打击的效果。举例如下:

– 2000 年 1 月 2 日登记了国际注册,所基于的国家注册包括第 9 类的“太阳镜”和第 25 类的“服装”。

– 2004 年 11 月 4 日,第三方对该基础商标提起了第 25 类商品上的不使用撤销诉讼。

– 2006 年 4 月 2 日,法院作出决定,部分撤销了第 25 类商品上的国家注册。

– 2006 年4 月 15 日,原属局通知国际局,基础商标已在第 25 类的具体商品上部分失效,第 25 类的商品清单被删减为“T 恤衫”。

– 鉴于导致基础商标效力中止的诉讼是在 2005 年 1 月 2 日之前开始的,国际注册在相同效力上被注销,在所有被指定成员的保护被删减至第 9 类“太阳镜”和第 25 类“T 恤衫”。

THREE、效力终止的通知程序

1、基础商标在五年依附期内效力终止的,原属局必须通知国际局。如果效力终止只影响国际注册的部分商品和服务,通知必须写明受影响的商品和服务或不受影响的商品和服务。

2、效力终止要在已明确不可能被逆转时才发通知。例如,对于行政或司法决定,已上诉的,通知要等到裁决后再发,或者等到上诉期已过无上诉时再发。

3、但是,如果原属局知道有一项未决诉讼可能导致基础商标在国际注册之日起的五年期结束时失去效力,应当尽快通知国际局。通知应说明有关诉讼尚未产生终局决定。决定已成终局的,主管局必须将结果通知国际局。决定未直接通知原属局的(如决定由法院或类似机关作出),原属局应当在得知决定后立即通知国际局。

4、原属局将要求国际局在适用的范围内注销国际注册(即在基础商标效力终止的商品和服务上注销)。

5、原属局只有在知道有关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通知国际局,如程序在该局进行,或者该局的决定被上诉。但是,该局不一定知道第三方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中,提起诉讼的当事方可能会请原属局注意,特别是如果决定对基础商标不利、需要注销国际注册时。

6、关于各局对效力终止通知所遵循程序的进一步信息,见第1038 至1049 段。

FOUR、效力终止在国际注册簿中的登记

1、国际局把通知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并把通知复制件转发给注册人和各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通知要求注销国际注册的,将在适用的范围内注销;国际局将通知注册人和各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国际局还必须注销在已注销国际注册下因所有权部分变更或分案产生的各项国际注册,以及因这些国际注册合并产生的国际注册。[细则 22(2)][细则 22(2)(b)]

2、国际注册被注销,将进行公告和登记,注明注销日期。同样,关于五年依附期结束前已开始的程序仍然待决的通知,也在《公告》中公布。

FIVE、依附期内国际注册的所有权变更

1、国际注册或基础商标(或二者)在五年依附期内发生所有权变更,对依附关系没有影响。国际注册仍然依附于基础商标在原属局所属成员受到的保护。因此,举例来说,基础商标未续展,或者基础申请被撤回或被原属局驳回,将导致国际注册被注销,即使基础商标登记在不同于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另一人名下。

2、鉴于上述情况,需要指出,注册人可以随时转让基础商标,包括在依附期内转让,但不转让国际注册。但是,国际注册的注册人需要认识到在依附期内这样做的风险。这是因为国际注册将继续依附于基础商标,而不管其所有权如何。将基础商标转让给不同的人或实体,注册人将不再能控制其地位和可能的效力终止。因此,注册人将面临因新所有人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使其国际注册被注销的风险。

3、同样,国际注册的潜在受让人在基础商标未转让给自己,且国际注册仍在依附期内的情况下,应谨慎进行转让。

SIX、转变

1、国际注册因基础商标效力终止被国际局(全部或部分)注销的,《议定书》为注册人提供了通过转变在被指定成员中继续受保护的可能性。注册人自愿注销国际注册的,不能进行转变。

2、转变意味着注册人现在离开马德里体系,转入直接途径,按照国内相关要求,直接向有关主管局提交国家或地区申请。除日期上的特别规定以外,由转变产生的申请在效力上是普通的国家或地区申请。这种申请既不适用《议定书》也不适用《实施细则》,国际局也不以任何方式参与。

3、注册人希望利用这种转变的,需要从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国际注册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国家或地区申请。

4、注册人可以对国际注册曾对其有效的任何成员申请转变,也就是说,可以在未被驳回、宣告无效或放弃的国际注册中指定的任何成员申请。有些主管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灵活处理,例如如果已发出临时驳回,而注册人仍在对驳回做出答复的时限内,有关主管局可能允许转变。申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包括在被注销的国际注册(或国际注册被注销的部分)涉及有关成员的清单中。

5、将国际注册转变为一项或多项国家或地区申请的效力是,向成员主管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曾经是指定该成员的国际注册商标,主管局将把申请作为在国际注册之日提交的申请处理,该成员为后期指定的,将作为在后期指定之日提交的申请处理。国际注册要求优先权的,国家或地区申请将同样可以要求优先权。

6、如何处理转变申请,由各成员主管局决定。主管局可能要求,这种申请必须符合向其主管局提交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所适用的一切要求,比如使用特定表格、通过当地代理以及用当地货币缴纳规费。主管局还可能要求全额缴纳申请费和其他费用,也可能决定减少收费,特别是在有关主管局已经为有关国际注册收取单独规费的情况下。转变申请提交时的保护状况,也由有关主管局确定。例如,如果商标已获得国际注册保护,主管局可能直接颁发本地注册证。也可能决定为这种申请规定减费。有关各主管局适用要求的更多信息,注册人可以直接与各主管局联系,或查阅产权组织网站上的马德里成员概况数据库。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4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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