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窒息风险的物质标记是什么:
窒息性气体―― 会稀释或取代通常在空气中的氧气的气体(2.2 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使用危险品作为制冷剂或空调剂的货物运输单元,应按下图加贴警告标记,标记应贴在每一个可接近位置,位置的选择应使打开或进入货物运输单元的人能够易于看到。在满足以下规定前,标记应始终留在装置上:
(a) 货物运输单元已经通风,排除了制冷剂和空调剂的有害聚集;和
(b) 冷却的或空调保存的货物已经卸载。
货物运输单元的窒息警告标记
填入用作制冷剂/空调剂的正式运输名称或窒息气体名称。字母应大写,全部在一行,高度至少25 毫米。如果正式运输名称过长,此处的空间不够,可缩小字母,以刚好适合空间为度。例如:“二氧化碳,固态”。还可以添加额外信息,如“作为制冷剂”或“作为空调机”。
标记为长方形。尺寸不得小于150 毫米宽×250 毫米高。“警告”二字为红色或白色,高度至少25 毫米。在未明确规定尺寸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二、哪些产品需要做 Safety Data Sheet呢 :
1、出口产品:出口到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通常需要提供SDS/MSDS报告,以便进口商或制造商了解产品的危险特性、运输和处置要求,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危险品:如果产品被分类为危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则需要提供SDS/MSDS报告,以明确产品的危险特性、运输和处置要求,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3、法规要求:某些国家和地区或行业协会对特定产品或物质有法规要求,需要提供SDS/MSDS报告。例如,欧盟REACH法规要求对化学物质进行注册、评估和授权,并提供相关的安全信息。
4、客户要求:某些客户在采购产品时,会要求供应商提供SDS/MSDS报告,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MSDS欧洲法规要求:
欧盟REACH法规
根据 REACH法规,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此外,虽然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质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欧盟CLP法规
CLP法规(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