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物SDS成分/组成信息要求有哪些?
中国国家标准规定,MSDS所述化学品的“成分/组成信息”中应该标明该化学品是物质还是混合物。物质应给出其化学品名称或商品名和通用名。混合物应给出危害性组分及其浓度或浓度范围。无论是物质还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组分,应给出其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对必须标明的有害成分的含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需要出口到其他国家时,则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规定。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颁布的危险性信息传递标准中规定,如果混合物产品中某一组分已经被确认具有健康危害性,且其在产品中的浓度在1%以上(对于致癌物在0.1%以上),则必须标明其OSHA容许的接触限值或ACGIH阈限值等有害信息。
三、混合物的情况一般可分成两种:
(混合物的MSDS应当说明混合物中各种组分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数据。)
1.化学物质A与化学物质B反应生成新化学物质C,但是反应后尚有少量未反应的化学物质A残留在反应产物C中,因此,新物质D是物质C和物质A的混合物。在这种情况下,编制MSDS是,应当以新物质C为基础编写MSDS。按照国外的惯例(如美国),如果残留物质A是具有健康危害的组分,且其在产品中的浓度在1%以上(对致癌物在0.1%以上),则必须标明其相关健康危害、毒理数据以及OSHA容许的接触限值或ACGIH阈限值等信息。
2.如果A物质、B物质、C物质相互混合时没有发生化学反应,形成了混合物D,那么可以假定混合物D具有每个单独组分同样性质和危险性。在编制该混合物MSDS时,如果不能提供经测试的该混合物的理化性质和健康、毒理数据,则要分别提供混合物中个组分物质的健康危害、毒性和理化性质等数据。
四、MSDS/SDS编制:
编制各种不同版本的MSDS/SDS,包括GB/T 16483-2008版本MSDS(中国)、REACH/CLP版本SDS(欧盟)、OSHA HazCom 2012版本SDS(美国)、ANSI版MSDS(美国)、WHMIS版MSDS(加拿大)NBR14725-4:2012版本MSDS (巴西)、CLA No. 096014570版本MSDS (中国台湾)、MOEL No. 2012-14(韩国)、全球GHS版本MSDS等。
编制不同语言MSDS:中文、英语、日文、韩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荷兰语、泰语、马来语等。
五、MSDS/SDS翻译:
化学品生产商或贸易商制作的MSDS/SDS应当符合进口商要求,提供对方国家常用语言的MSDS/SDS文本,提供专业的MSDS/SDS翻译服务,帮助企业轻松应对不同国家MSDS/SDS语言要求。
六、MSDS/SDS更新:
MSDS/SDS制作完成之后需要根据化学品数据改变及法规要求变动而不定时进行更新。随着全球GHS制度的实施,各国都对MSDS/SDS提出新的要求,例如,欧盟CLP法规实施之后,要求SDS需要同时满足REACH法规及CLP要求。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产品MSDS/SDS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