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类感染性物质如何包装

A 类感染性物质(6.2 项,UN 2814 和UN 2900)的特殊包装规定。

感染性物质的发货人应保证,他准备的包装件能使它们在达到目的地时情况良好,在运输期间不对人及动物构成危险。

通用包装规定适用于感染性物质包装件。不过,液体只能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包装。

应将逐项列出的内装物清单放在辅助包装与外包装之间。当对运输的感染性物质不了解但怀疑符合列入A 类的标准时,应在运输单据的正式运输名称之后,在括弧中注明“疑似A 类感染性物质”,放在外包装内。

空包装退回发货人或送往他处之前,应进行灭菌或消毒,消除一切危险性,并应消除或涂去所有表示包装曾装过感染性物质的标签或标记。

放在辅助包装内的主贮器如果能保持同等水平的性能,允许有如下变动而不需要对整个包装件做进一步试验:

一、可使用与试验过的主贮器相比大小相等或较小的主贮器,条件是:

(1)、主贮器是与试验过的主贮器相似的设计(例如形状:圆形、长方形等)

(2)、制造主贮器的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能承受等于或大于原先试验过的主贮

器承受的撞击力和堆压力;

(3)、主贮器有同样或较小的开口和类似设计的封闭装置(如螺丝帽、磨擦罩等)

(4)、使用足够的额外衬垫材料,填满空隙并防止主贮器明显移动;

(5)、主贮器在辅助包装内的放置方向,与在试验过的包装件中的相同;

二、可使用为数较少的试验过的主贮器或为数较少的上文(a)所述的其他主贮器,但应增加足够的衬垫材料,以填满空隙,并防止主贮器明显移动。

二、感染性物质的MSDS欧洲法规

欧盟REACH法规

根据 REACH法规,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此外,虽然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质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欧盟CLP法规

CLP法规(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三、感染性物质的MSDS有什么用:

对于特定货物出口订舱时,承运人(船公司)会要求提供MSDS,清关时可能也需要提供,国外客户可能也会要求提供。

其实,所有接触到或可能接触到此货物的人(包括场站/仓库人员,装卸搬运的人等)都需要MSDS。

因为必须根据MSDS的指引和指示,做出正确的操作和处置,尤其是发生包装破损、泄露等紧急情况时(没有MSDS就很难摸清情况,延误救援,如果盲目行动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天津港爆炸事件,消防处置不当导致更加严重的伤亡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注意:MSDS不是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也不是认证项目,只是一份技术性说明书,和《航空运输条件鉴别报告书》(空运鉴定)有根本的区别。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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