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原告Abros Sports International Private Limited在初步阶段提出的商标争议。该公司于2020年成立,并于2021年通过转让契约从其前任获得“ABROS”商标权。其前任经营一家名为M/s Narmada Polymers的独资企业,并于2017年构思和采用了“ABROS”商标。另一方面,被告被指控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他们的业务以“NEBROS”商标经营,并于2020年以拟使用为基础注册。
背景信息
被告在其运营的鞋类产品上使用“NEBROS”商标,原告声称这与其“ABROS”商标误导性相似。在先前的判决中,法院限制了被告在特定州的商业运营和在线销售,直至进一步的命令。然而,在进一步决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临时禁令问题时,尽管原告声称自2017年以来成功在鞋类市场上建立了“ABROS”品牌,并提供了多项商标注册和多年来在该商标下的广泛推广活动的证据,法院却偏向于被告,支持了被告的决定。
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临时禁令的救济请求,这是因为法院分析认为,被告在鞋类品牌方面比原告拥有更好的商标权,有关“NEBROS”商标的先前使用证据较为充分。此外,法院更倾向于支持被告,因为原告的前任主要从事鞋底销售,并未作为鞋类品牌运营。
原告是一家印度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其起源可以追溯到由Anil Sharma经营的独资企业M/s Narmada Polymers。Anil Sharma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转让契约正式将“ABROS”商标权利转让给原告。随后,原告积极参与鞋类产品的生产和商业化,提供各种产品,如运动鞋、凉鞋和拖鞋,适合男女各类人群。他们的在线运营通过成立于2020年6月的网站
原告的品牌“ABROS”受到一个概念叙事的支持,其中字母“A”代表Anil Sharma的名字,“BROS”代表“兄弟们”,象征着家庭在企业中的参与。诉讼声称其具有可观的销售额和广告营销支出,这是其在市场上建立良好品牌的证据。被告,特别是Ashish Bansal和Shyam Ji Sharma,在“NEBROS”品牌下市场鞋类产品,原告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其与其注册商标“ABROS”存在误导相似之处,因此采取了法律行动。
另一方面,被告声称“NEBROS”一词是从被告及其父亲的兄弟关系中衍生出来的新词,父亲运营名为“Nice Footwear”的企业,是Ahmadabad地区最大的鞋类分销商之一。由于父亲的兄弟关系对被告有所指导,他们采用了字母“N”和“E”,并且因为他们是兄弟,因此创造了“NEBROS”这个词。为了支持其立场,被告出示了Nice Footwear于2020年9月开具的发票,上面印有他们的“NEBROS”商标,早于原告提供的使用证明。在权衡便利性和商标法原则的情况下,法院偏向于被告,总体上认为在分析两个商标及其在产品上的使用时,并没有混淆和明显的差异。
当事各方的主张
原告声称被告使用“NEBROS”商标构成对其注册商标“ABROS”的侵权。原告强调了两个商标之间的语音相似性,并辩称其在市场上的先前使用。此外,他们强调他们在2020年和2021年的净销售收入远高于被告的商标,显示出在“ABROS”品牌名下对市场的更大影响力和认可度。
原告依赖于诸如Kaviraj Pandit Durga Dutt Sharma v. Navaratna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 AIR 1965 SC 980和Amritdhara Pharmacy v. Satya Deo Gupta, 1962 SCC OnLine SC 13等各种法律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在分析有争议的商标时考虑普通人的智力和不完全记忆的测试。强调的重点是,“ABROS”和“NEBROS”商标在语音上相似,并存在混淆两个商标的可能性。
然而,被告驳斥了这些指控,解释了他们商标“NEBROS”的起源。他们表示,“NEBROS”商标来源于个人和家族企业的关联,证明他们没有违反或造成误解的意图。他们强调他们的“NEBROS”商标在注册过程中未遭到反对,表明商标管理机构认可其商标的独特性。
他们还指出,原告的前任主要是鞋底制造商,而非鞋类制造商,其品牌“ABROS”在鞋类上的使用开始较晚,这清楚地表明被告诚实采用了“NEBROS”商标。他们还强调了“ABROS”和“NEBROS”两个有争议商标在视觉和语音特征上的差异。双方律师的论点引起了对商标权利、先前使用确定以及顾客误解可能性的详尽法律分析的必要性。
法院分析
法院裁定,“ABROS”和“NEBROS”商标在声音、外观或结构上并没有显著的相似性。被告自2020年9月起使用该商标,早于原告在2021年的验证使用。此外,原告声称其前任M/s. Narmada Polymers使用该商标的历史使用未能得到证明,而被告对Narmada Polymers仅作为鞋底制造商的经营范围提出的质疑进一步削弱了此主张。权衡便利性的结果有利于被告,因为原告未对被告注册“NEBROS”商标提出反对意见,也未见原告的商标反映在商标审查报告中。
法院参考了Swiss Bike Vertriebs GMBH Subsidiary of Accell Group v. Reliance Brands Ltd. (RBL)2024: DHC:1884案中的解释。在主观分析的范畴中,法院简要提到了“具有欺骗性相似”、“可能引起混淆”和“可能有联想”的概念,指出这些概念并非彼此独立,而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的原则和概念。法院认为,“ABROS”和“NEBROS”这两个有争议的商标在视觉、结构或语音上都没有相似性,并认为“BROS”这个词的共同性并没有能力在普通人的智力和不完全记忆下引发混淆。
结论
法院决定拒绝原告对被告使用“NEBROS”商标申请临时禁令的决定基于被告证明的“先前使用”,争议商标之间的缺乏相似性,以及争议各方使用独特装置/标志。法院认定,限制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NEBROS”将对其业务造成不公平的损害,考虑到其先前使用及对普通人(即使是智力和记忆不完全的人)也不会造成混淆的情况。法院参考了在AMPM Fashions (P) Ltd. v. Akash Anil Mehta 2021 SCC OnLine Del 4945案中提出的全球欣赏测试,并初步认定“ABROS”和“NEBROS”这两个商标在语音和视觉上是互相独特的,从而给被告继续使用“NEBROS”商标开了一扇门,直到此事件的最终决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