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度尼西亚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异议程序由**印尼法律与人权部下属的知识产权总局(DGIP, 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统一管理。DGIP负责商标的注册、审查、公告及异议处理,其商标局(Trademark Office)具体受理异议申请。异议双方需通过书面形式向DGIP提交材料,并遵循《印度尼西亚商标法》(Law No. 20 of 2016)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印度尼西亚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异议程序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商标通过DGIP的初步审查后,将在印尼官方商标公告(Official Trademark Gazette)上公示;
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60天)内提交异议申请;
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商标将进入注册程序。
例外情况:若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错过异议期,可尝试向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申请救济,但实践中获准难度较高。
三、印度尼西亚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异议申请需基于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先权利冲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易导致混淆(依据《商标法》第21条);
2、缺乏显著性:商标为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或缺乏识别性(依据《商标法》第20条);
3、恶意注册: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仍抢注商标;
4、违反公序良俗或禁用条款:商标包含国家标志、宗教符号、误导性内容或违背道德准则(依据《商标法》第20-21条);
5、侵犯其他权利:如侵犯他人著作权、姓名权或地理标志等。
异议人需在申请书中援引具体法律条款,并提交初步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明、市场调查报告等)。
四、印度尼西亚商标异议流程
异议程序分为多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1、提交异议申请:
异议人向DGIP提交异议申请书(Opposition Petition),列明理由并附证据;
缴纳官方费用(约3,000,000印尼盾,约合200美元)。
2、形式审查与通知答辩:
DGIP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通知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需在30日内提交答辩书(Reply Statement),否则视为放弃商标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异议人在收到答辩书后30日内提交补充证据(需翻译为印尼语并公证);
被异议人可进一步提交反驳证据,双方最多可进行两轮书面质证。
4、听证与裁决:
DGIP审查员根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决,必要时组织听证会;
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可能支持异议(驳回商标申请)或驳回异议(核准注册)。
5、上诉程序:
对裁决不服的一方,可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雅加达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提起诉讼;
商事法院判决后可进一步上诉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五、印度尼西亚商标异议周期
印度尼西亚商标异议程序的周期通常为18-36个月,具体时长受以下因素影响:
案件复杂度:涉及跨国证据、多类别争议或法律解释争议的案件耗时更长;
证据提交效率:双方申请延期或补充材料可能延长周期;
机构处理速度:DGIP案件积压或听证排期延迟可能导致程序延长;
司法程序:若进入诉讼阶段,上诉至最高法院可能增加2-3年时间。
提示:若双方在程序中达成和解,可申请终止异议以缩短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