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4-5-9、2024-6-6
案件号:2024-cv-03780、2024-cv-04686
品牌:MIFFY 米菲兔
原告:Mercis B.V.
原告律所:HSP
起诉地:伊利诺伊州北部法院

涉案商标/版权

原告品牌简介:
Miffy,由荷兰插画家迪克·布鲁纳(Dick Bruna)创作的一只兔子形象,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卡通形象之一。它的形状干净、简洁、经典——一个红色的大椭圆形下是四肢短、微笑弯着两只大耳朵、穿着一双圆球大鞋的可爱兔子。这个红白相间、个性鲜明的小人偶在孩子们心中拥有着极高的地位,它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一种文化符号。Miffy的名字来源于荷兰文中小兔子(konijntje)的发音,它的形象于1955年诞生,迪克·布鲁纳在创作Miffy时,他的儿子只有一岁,他向儿子讲述了他们之前在沙丘上看到的小白兔的故事,然后他就构思出了Miffy。第一本Miffy的绘本叫做《Miffy在海边》,这本书讲述了Miffy和它的朋友们在海边玩耍的故事。
Miffy的形象被赋予了清爽的风格,只有一些线条和一两种原色,这种简洁的风格使得Miffy的形象更加生动、可爱。每本Miffy的书都包括16页的故事,每一页都有一幅插图和四句话,这些书以很小的开本出版,这种小巧的设计使得孩子们可以轻松地握在手中,方便他们阅读。
迪克·布鲁纳认为,儿童绘本应该是给孩子们的,而不是给他们的家长的,他认为这很重要。他希望孩子们可以通过阅读Miffy的故事,感受到快乐和温暖,同时也可以从中学习到一些生活的道理。Miffy自1992年开始出现在电视上,它的形象被制作成了动画片,受到了孩子们的热烈欢迎。Miffy的形象也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商品中,如玩具、文具、服装等,成为了一种流行文化的代表。

侵权案例展示:

优品案件分析:

2024年5月9日和2024年6月6日,HSP律师事务所代表Mercis B.V.在伊利诺伊州北区连续发起了两个针对商标和版权的维权行动。这两个案件的编号分别为2024-cv-03780和2024-cv-04686。在2024-cv-03780的案件中,原告已经在6月5日提出了初步禁令,而在2024-cv-04686的案件中,目前还没有提出临时限制令(TRO)。米菲兔子是一个家喻户晓的漫画形象,自其首次面世以来就受到了广泛的喜爱和保护。在这两个案件中,原告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其文字商标“MIFFY”以及与之相关的米菲兔子形象。
原告的商标注册范围广泛,涵盖了9、16、18、25、28以及其他几个大类。此外,原告还注册了与米菲兔子形象相关的版权,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将被视为侵权行为。目前,已经有大量的卖家被告,因此,卖家们需要尽快进行自查,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如果卖家们发现自己的产品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米菲兔子形象或文字商标“MIFFY”,需要尽快采取措施,以避免被起诉。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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