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所得补充税(纯利税)相当于国内的企业所得税、香港的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的征收是以个人或企业不论其住所或总行设在何处而在澳门从事工商业活动所得的总收入,但不包括在澳门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益。
个人的总收入是指其工商业活动的收益减除有关负担后的所得额。企业的总收入是指按照所得税章程的规定计算工商业活动全年经营所得的纯利。
澳门所得补充税纳税人
澳门A组纳税人和B组纳税人区别在所得税的条例下,纳税人是被分为以下两个组:
A组(纳税人) :
1.有正统会计制度并经会计师或核数师签名及核实账目的公司属A组.
2.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额不少于100万或过去三年平均可课税利润超过50万亿的公司
3.其他个人或团体,通过提交由报书自愿成为A组纳税人。
属A组的纳税人将根据其适当组织的账目计算出来的实际利润课税,并需提交由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证明的收益由报书。
B组 (纳税人)
凡指所有不属于A组纳税人的工商企业。 B组纳税人将根据由财政局估定其所得利润课税.
收入确定
盘存物品的价值
ü盘存物品的价值应以成本价计算。盘存物品在账目上的减值不作税项减除,而价值的计算未经取得财政局长的许可之前,得以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
资本利润
ü由变卖资产所得的利润或亏蚀均被视为有关年度的收誉或费用
公司间的红利分配
ü在已课税的利润中付出的红利是不可课税的.
扣税
摊销和折旧
主要规定如下:
1.物业头一年可折20%.
2.物业应减除地价。倘不知地价,减物业总价值20%作为地价。
3.若借入款项的用途为购入固定资产,其所引致的财务负担是不可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入账及折旧的。然而,在摊折的规定下,这些财务负担可列入无形资产中扣除。
4.固定资产的折旧应采用常数定额法的计算方法。
5.如资产的维修和保养费用超出其购入价值的百分之十,该费用需列入固定资产并予以折旧.
6.购入价值小于澳门币二千元资产,其价值可在购入的年度全数摊折,不能当作为资本。
7.折旧表内的百分比是资产的最低可用年期,而其半数是最高可用年期。
亏损
ü某一年度的亏蚀可随纳税人的主张在续后一年或多年(但以三年为限),在可课税利润内减除,但只限A组纳税人。
利润的再投资
1.拟归储备的利润倘于三年内用作购买新器材或设备,并对澳门的经济发展有利,可在续后三年之利润内扣除。
2.扣除应先得到特首批准.
对外国隶属机构的支付
在条例内没有特别提及有关给外国隶属机构支付的版税、利息和服务费用。 财政局对这些情况会慎重处理及会对每一独立情况作严密监察。
税金
已缴付之所得税不视为税务费用或损失
其它事项
1.准备金,坏账准备可视为税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过有关年度终结后正常业务所得总债权的百分之
2.只有已采取法律途径追讨及因不服从法庭指示偿还之坏账方可被视为税务费用或支出
3.存货减值准备可视为税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过每一年度终结时存货价值的百分之二
4.给以下机构的捐款,捐款金额不超过生意额之千分之二,可被视为税务费用:
ü博物馆、图书馆、学校、教育、科研、文化或艺术机构。
ü公共行政利益团体、慈善机构、体育及文化中心。
ü捐给本地政府和市政机构。
5.福利开支。
ü企业为其员工支付的疾病保险、退休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供款,金额不超过员工薪酬之15%为限,视为税务费用。
ü被财政局认可,企业为员工及其家属而设且自费维持之育婴院、托儿所、幼稚园、饭堂、图书馆及学校或其他福利项目,有关开支视为税务费用。
ü以上福利应一般性实施,不能只对个别员工、同时不带报酬性质
6.违犯税务条例所受的罚款不被视为营运费用或损失
7.可投保而未投保所发生事故致付出的赔偿不视为费用或损失。
8.除以上条款外,财政局是授权评核及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入账之交际费、旅费、广告费及佣金,即使备有有关之单据,被认为过多的作为费用或损失
税款的缴纳
申报纳税人应于下列期限向财政局递交年度税项申报书
1.A组纳税人,于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递交。
2.B组纳税人,于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内递交
征税所得补充税将亚分为两期缴纳,第一期于每年9月份到期,第二期则为11月份。倘若税款不超过三千元者,应于九月份一次缴纳。
税率
由二零一四年开始,所得补充税可课税的年收益豁免增至 600,000 MOPS澳门元
可课税年收益税率(%)
ü六十万元以下,豁免
ü六十万元以上,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