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国家对其国内企业获得进出口权没有任何资本、贸易额等门槛限制,因而进出口贸易商多如牛毛,资质参差不齐。其投资主体绝大多数是私人,除部分大型综合外贸公司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小,进出口公司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急功近利,不注重长期培养客户,相对来讲对信誉的重视不够。由于实力不济,小进口商在资金出现问题或最终用户破产、拖延支付货款时,往往拖欠甚至拒绝支付外国客户的货款。
信用证贸易类骗局
(1)一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对信用证贸易的信任钻空子。手段有:威胁本国开证行拒付,迫于该客户的压力,开证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单据的不符点拒付。借此迫使中方同意降价或改成T/T付款。
(2)进口商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其的法律环境不熟、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和当地执法部门的漏洞,向本国地方法院起诉中方信用证诈骗,以金额相对较小的保证保险债券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止付令”),要求开证银行止付。
T/T类骗局
(1)最常见的是放长线钓大鱼,先给几笔小单给中国公司,并正常付款,骗得中方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杳无音信。
(2)进口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以质量有问题、规格不符等为由,拒绝向中方付款,并以此来压价,有的甚至要求先销售、后付款。
(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转卖需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中方退货或转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货物为砝码威胁中方降价处理。
(4)以他人名义注册法人公司,并提前将公司名下和本人名下的财产(不动产)转移出去,或抵押给银行,骗得货款后马上投入贸易作为流动资金,使得中方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利用本地或在华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一起,诱其无单放货。在一些国家这些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是个“空壳”,没有资产可以执行。
加工贸易类骗局
外方往往签订“双重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费的合同,一套是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压低、虚报加工费的虚假合同。对于申报合同涉及的加工费外方正常付汇,对不足部分外方则通过地下钱庄或携带现金出境、借用雇用社会闲杂人员的名义或以公司职员个人名义在个人用汇限度内电汇等非正常方式补齐。一旦资金紧张就对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时中方由于涉嫌协助虚假报关,往往对此类欠款无法正常追索。此外,外方一般利用中国企业相互间竞争激烈的特点,要求先交加工货物、后付加工费,一步步地拖欠货款,逐渐套牢中方,或突然给一个大订单,中方发货后外方就杳无音信。此外,我国个别中小企业与某些外国公司不签合同,一旦出现问题,中方往往提不出未正常付汇的证据,同时涉嫌协同逃漏关税,加大了追讨货款的难度。
在华设立分公司形式骗局
一些国外贸易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骗取中方公司信任,货到后关闭办事处、分公司倒闭后逃脱。有些外国公司以在华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从本国进口货物,要求中方的最终用户或我专业代理进口公司代为开设信用证,或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发出劣质、过期货物,议付信用证后消失。
应对方法及预防方法
首先,是要对合作者进行必要的了解。要清楚地认识到某些国家是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且存在信用不良问题等基本国情,同时考虑到交易对象多为中小企业,要委托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对其进行资信调查。
其次,对风险要有充分的评估并做好规避措施。如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或采取信用证等更为安全的付款方式,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银行保函以降低风险,将上述风险费用计入成本,衡量收支是否划算,宁可少赚利润,也不盲目签约。
第三,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书面文件。除了一定要签订正规的条款详尽的合同外,对一些诸如修改规格,改变交货期、改变到岸后的保税仓库等一系列细小的要求也须经对方负责人书面确认。在合同中建议加入仲裁条款(因两国之间没有司法协议,比起法院的判决,仲裁结果在两国的执行情况较好)。
第四,一旦对方出现滞付等情况应马上停止合作,要求对方付款后再做下一笔生意,切忌侥幸心理和怕对方取消订单的顾虑心理。
第五,出现贸易纠纷问题之后须抓紧整理收集各种证据,马上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还款责任,制定还款计划。并进一步密切关注对方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某些国家的公司如系法人,多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可以追究其本人和配偶的无限经济责任。如外方公司恶意诈骗或拖延付款,会提前将有关资产转移后破产(注销公司),则须施加强有力的压力才能达到追索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