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证要求
1)商业发票
从海关提出进口货物,须提供原始商业发票,如要求更多的副本,进口商也应如数提供。商业发票须具备下列内容:进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开发票日期,货物件数,类型,毛重和净重,编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有无折扣及折扣条件,交货及支付条件,购买国和原产地,运输方式等。另外,运费、保险费、广告费等,也应在发票上标明。
2)原产地证书
如商品无产地证,或从商标上无法辨认出产地,须提供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必须说明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标记,货物的毛重、净重和货物的性质及产地。原产地证书必须有一份经过签署的商业发票。
3)提单
需要提供一份可议付的提单正本和按照收货人要求提供的若干份副本。提单应具有发货人名称和地址,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目的港,货物名称,运费及其他费用,全套提单和页数,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正式收货的日期和签字等,并应与商业发票和货物箱单上的内容相一致。空运货物应用空运提单。
4)卫生证书
对被怀疑可能带有传染性病菌进入芬兰的动物或植物货物,须提供卫生证书。此规定涉及的商品包括:鲜活植物、种子、植物环茎、锯后木材、番茄、活动物、未加工的动物产品及大部分加工的动物产品。
2、入境与仓储
1)入境
货物在入境后15天内,不论是消费,仓储,临时入境,还是转运其他入境地,都必须结关。结关时进口商或代理人须提供商业发票和报关单,价值在1000芬兰马克以上的货物,要同时提交一份价值申报单。报关单须与进口的货物相符,并说明货物的应税价值、关税标题和数量。同时,还须提供运输及保险单据。价值申报单和报关单,均须有报关人或指定代理人的签字。未在规定期限内结关和缴纳相应关税和税收的货物,将被海关拍卖。
2)仓储
芬兰有三种类型的海关保税仓库:公用型仓库、私营型仓库和杂货型仓库。为输清关、复出口或运往芬兰其他入境地等手续,货物可从这些仓库中提走。货物在存入这些仓库前需经海关检查,其程序依所使用的仓库而有所不同。存入一般仓库和过境仓库的检查比较简单,只是在这些货物从仓库提走时才进行全面检查;存入私营仓库中的货物事先须经详细检查,如复出口或运往芬兰另一入境地时,海关要再次检查。货物可在公用和私营仓库中储存1年,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储存时间。在杂货仓库中货物无存储限期。
3、自由港及海关管制
芬兰唯一的自由港设在西南沿海的汉科,在图尔库、赫尔辛基、科特卡、拉彭兰塔、奥鲁和洛维萨等地设有自由贸易区。在汉科和赫尔辛基的自由贸易区,还设有保税仓库和国际集装箱集散总站。进入自由区的货物可进行储存、分类、混合等处置,或像在芬兰境外的货物一样进行其他处理。如果获芬兰海关的特许,还可进行装想和制造业务。芬兰禁止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允许不得进入自由港区。进入自由区的货物不得展览、出售或捐献。
芬兰海关规定,对旧船和国际上限制出口的商品,需要输出口许可证。对小麦、裸麦、燕麦及部分粮食产品,由芬兰国有公司或国家控制的组织负责进口。一般由出口商办理出口许可证,进口商办理进口许可证。有关全球配额许可证和单独许可证的详细情况,可向芬兰进出口许可办公室索取。
4、其他清关要求
1)寄往该国家的 B2B 或 B2C 货物,随货均需提供付款证明(POP)。
2)优惠转运单据
3)欧盟外部转运单据
4)货物流转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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