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于2022年10月28日在宪报公布了《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于11月2日提交立法会。
此次修订的背景是欧盟认为香港目前针对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的制度并未要求公司证明其在香港有经济实质,可能造成双重不征税的风险,并于2021年10月把香港列入欧盟的《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的附录二中。该条例草案出台是香港特区政府对欧盟予以的回应。
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是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到的指明外地收入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豁免征税,否则将被视作来源于香港并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跨国企业实体的定义
跨国企业是指在母国以外的辖区内至少有一家成员实体或常设机构的组织。依据该定义,除香港以外管辖区域的公司在香港投资控股设立香港企业均被认为属于跨国企业。
香港无境外实体的本地公司、本地集团均不受条例草案修订的影响;另外,香港金融机构的海外利息收入依据现有香港税法的规定已经属于利得税范畴,因此本次条例草案修订也不会增加其负担。
如何界定“在香港收到”?
“在香港收到”的定义与新加坡现行采用的定义相同,即一笔款项会在以下情况被视为“在香港收到”:
该笔款项汇入香港 (即该笔款项汇入香港银行户口);该笔款项被用于偿还就在香港经营的业务而招致的债项;或该笔款项被用于购买动产,而及后该动产被带进香港。
条例草案涵盖了哪些“指明外地收入”?
利息;知识产权收入;股息;与出售股份或股权相关的处置收益。
贸易利润、制造业的利润和服务酬金收入等主动离岸收入将不受修订后的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制度影响,并应继续遵守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豁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不同类型的指明外地收入须满足特定的判定标准要求才可申请豁免。
行动建议
对于跨国企业集团而言,在香港可能保持有限甚至没有经济实质是较为常见的,此次条例草案的修订将要求跨国企业建立或加强经济实质内容。
过去被香港税务局接纳的离岸被动收入免税申请在以后的课税年度有可能不再符合资格,建议企业提前自查修订后的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范围和条件,或尽早向税务顾问进行咨询,以确保企业符合新法规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