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对公司的离岸收益实行一定的税务政策,被称为外汇转换损失(Foreign Exchange Loss)或外汇差异损失(Foreign Exchange Difference Loss)。根据这个政策,如果新加坡公司在境外拥有离岸子公司并发生了外币债务,当主要货币贬值时,该公司可以扣除因外汇转换而产生的损失。
新加坡是采用属地原则征税,一般来说,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或者在国外赚取但在新加坡接收的收入都必须缴税。所有在新加坡投资的支出或利润都要缴纳所得税,除非是在所得税法案中特别规定减免的。
哪种收益是离岸收益?
离岸收益通常是指公司在其所在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获得的收益。以下是一些可能被视为离岸收益的情况:
1.跨境贸易收入:当公司在国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从这些交易中获得收入时,这些收入可以被视为离岸收益。
2.跨国子公司分红:如果公司在其他国家设有子公司,并从这些子公司处收到分红,这些分红可能被视为离岸收益。
3.投资回报:当公司在其他国家进行投资(例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并从这些投资中获得收益时,这些投资回报也可以被视为离岸收益。
4.特许权使用费和知识产权收入:如果公司在其他国家授予特许权或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并从中获得收入,这些收入可以被视为离岸收益。
新加坡公司应税收入
就新加坡税务而言,应税收入是指:
1.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收益或利润
2.股息、利息和租金等投咨收入:
3.特许权使用费、溢价和任何其他财产利润
4.其他属于收入性质的收益。
不在新加坡境内经营的非居民企业,一般无需就其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境外来源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您的公司属于以下情况,则必须要就以下应税收入纳税:
1.在新加坡产生的收入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例如,在新加坡开展业务的收入被视为在新加坡产生的收入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
2.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0(25)条,以下情况被视为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
ü通过境外汇入、转账或携带进入新加坡境内
ü用于偿还因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者
ü在海外购置有形动产(如设备、原材料等),并将该有形动产进口至新加坡境内。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收入属于新加坡居民个人或位于新加坡的实体(企业)时,第10(25)条才适用于对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境外收入征税。不在新加坡境内经营的非居民个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将其境外收入汇至新加坡而无需对收入征税。作为一项行政特许权,海外再投资的境外收入在没有汇回新加坡的情况下不被视为“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境外收入”。这意味着境外收入的征税时点将被推迟到海外再投资结束目并将境外收入汇回新加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