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SFC牌照简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于1989 年成立,是独立于政府公务员架构外的法定组织,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该组织成立目的是为了通过有效的监管和指引,促进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朝向公平、高效率及有秩序的方向发展。香港 SFC 的法规与机构证监会负责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包括市场参与者的发牌和证券发售的监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每一持牌机构只需单一牌照以进行不同种类的受规管活动(只可进行该单一活动并从事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的公司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十项受规管活动是︰1、证券交易
2、期货合约交易
3、杠杆式外汇交易
4、就证券提供意见
5、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6、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7、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8、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9、提供资产管理
10、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上述受规管活动的定义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附表:机构可获发牌从事一项或多项受规管活动,但该机构执行的不同职能之间须有充份的划分、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其他妨碍持牌人执行多种职务的监管性规定(例如,虽然《证券及期货条例》容许以单一牌照进行多项受规管活动,但香港的证券交易及期货交易参与者目前只需从事一项业务;而且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获认可的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 — 即获证监会授权向公众销售的基金 — 的基金经理必须主要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为了取得证监会牌照,机构将需要任命至少两名负责人员监督各项已获发牌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且负责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为积极参与或负责直接监督机构已获发牌的受规管活动的董事(称之为执行董事)。每一位以个体身份形式出现的执行董事必须获证监会认可为负责人员。尽管同一批人士可能被任命为不同活动的负责人员,此类人士必须能胜任工作,并在机构中有足够的权力以执行各项活动。此外,负责人员的多重职务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或保密的事宜。相关负责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应可时刻监督各项活动,这意味着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必须居住于香港。如持牌机构属提供零售服务之股票或期货经纪,则至少有两名负责人员将须居住于香港。任何代表机构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将被要求获发牌为该机构的持牌代表。任何个人必须使证监会信纳其为获发牌的适当人选,且该牌照的发出将不会损害投资公众的利益。获发牌的代表可获认可为一个以上持牌机构的代表。在申请牌照时,亦需呈交一份批准机构使用其处所以保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需要的档案或文件的申请书。除非申请人符合以下各项使证监会信纳的条件,否则证监会将拒绝发放牌照以进行受规管活动︰●有关申请人是获发牌照的适当人选;
●如获发牌,有关申请人将遵守财政资源规则;●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附属法规,如有需要,需确保遵守证监会制定的规则。
香港证监会牌照类别第一类: 证券交易●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
●为客户买卖债券
●为客户买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
●配售及包销证券"
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为客户提供指数或商品期货的买卖/经纪服务
●为客户买入/沽出期货合约第三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以孖展形式为客户进行外汇交易买卖
第四类: 就證券提供意见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证券的投资意见
●发出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分析"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期货合约的投资意见
●发出有关期货合约的研究报告/分析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为上市申请人担任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
●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提供意见
●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为上市公司提供意见第七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操作配对客户买卖盘的电子交易平台
第八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为买入股票的客户提供融资并以客户的股票作为抵押品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第十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就公司、债券及主权国的信用可靠性拟备报告申请SFC的资料证监会规定申请人需提交其他文件,以支持其牌照申请。尤其重要的是详细载列即将按不同种类执行的拟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计划。证监会将会考虑牌照所包括的活动及受规管活动的适当性。
证监会还规定提交大量有关机构架构、其董事及其股东的信息,因此,所有机构董事(积极参与的董事及不积极参与的董事,包括候补董事)将需要填妥证监会申请表格。证监会的另一项标准惯例是规定中间及最终控股公司的个人股东及执行董事填妥及提交申请表格。此外,(显示机构、最终控股公司及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集团架构组织图表,以及各中间及最
终控股公司的最近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或集团财务报表的副本也须提交。证监会将覆核机构申请人的监察手册及其运作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