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现反转:B站诉争驰名商标二审胜诉

一、引言

2022年9月,B站运营主体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一审判决书公开。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幻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哔哩哔哩BILIBILI”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范围内构成驰名商标,裁定驳回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即引发网络热议。

二、案情梳理

幻电公司于2009年6月创立B站,其早期是一个以创作分享动画、漫画、游戏等内容为主的视频网站,后期发展围绕创作者和用户的视频分享平台与多元化交流社区。2014年9月17日,幻电公司申请“bilibili”商标注册,同年12月申请“哔哩哔哩”等平台相关商标。

但B站在进行商标布局时,因为疏忽遗漏了相关商品类目的注册,被四季自造(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公司)于2017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并于2019年1月7日注册公告。之后四季公司又于2020年12月6日将商标转让予晋江健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德公司)生产果冻等糖类食品。截至目前,健德公司已经申请了5个涉及“哔哩哔哩”或“BILIBILI”字样的商标,时间最早的为2017年9月。2021年8月2日健德公司再次申请了“方便食品类”的“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并在各大电商平台以“哔哩哔哩”商标的联名食品进行销售,销量甚至显示超过10万件。

对于幻电公司来说,食品公司抢注食品类“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有盗用商标、误导消费之嫌,幻电公司对“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两次无效宣告,B站的理由为:此商标与B站在先的“哔哩哔哩”“bilibili”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损害了B站的在先商标权,并且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此枚商标的成功注册,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造成不良影响,破坏现有的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幻电公司表示不服,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在今年1月的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B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裁定依法驳回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幻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9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幻电公司上诉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并依法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三、评析

幻电公司运营的B站作为在线视频分享网站,用户数量庞大,活跃用户数量大,其APP曾被评为十大受欢迎的应用程序。互联网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灵活丰富等特点,“bilibili”商标作为B站标识,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在食品公司的“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食品公司的商标由中文“哔哩哩哔哩”、字母“BILIBILI'”商标构成其包含“bilibili”,两者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多将“bilibili”与中文“哔哩哔哩”相对应,故食品公司商标构成对B站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

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2721号行政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51552号《关于第26264549号“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3)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第26264549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四、结语

商标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对商标保护的高度重视,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一环,不论企业或是个人都应避免因未及时注册商标或注册品类出现争议,防止商誉遭受不法侵害。

本案的判决不仅提醒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本案的判决对于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裁判价值理念,在某种程度上对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给出了答案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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