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吧: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案例: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1、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入=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