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法案,第321条豁免将受到重大限制

根据众议院1月18日提出的一项法案,免除关税和正式入境要求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但将受到新的重大限制。

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21条,通常被称为第321条,使CBP能够免税进口符合条件的货物(信息要求较少),条件是这些货物由一个人在一天内进口,公平市价总额不超过800美元目前,这个所谓的最低减让标准豁免不仅适用于基本最惠国关税,也适用于301条款关税,包括针对价值数千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的关税。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爆炸式增长意味着更多的进口商品根据321条款进入美国。根据众议院筹款贸易小组委员会主席厄尔·布鲁曼诺尔提供的资料,这一趋势导致“不缴纳关税、税款和费用的进口商品涌入,并向美国政府提供更少的数据”,引发了人们对这种货物被用于规避301条款关税、降低验证遵守美国进口法律的能力以及使进口商品相对于美国商品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担忧。

作为回应,Blumenauer提出了《进口安全和公平法案》( H.R. 6412 ),禁止使用最低减让标准在本条例草案通过后15天内,下列人士可获豁免。

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和美国贸易代表知识产权优先观察名单上的商品(目前只有中国符合这两个标准);

受第301节或第232节执法行动制约的货物;

单一订单合同所涵盖的货物,通过外国的分销或加工设施(即主要用于储存随后装运的物品的设施)进行转运;

被暂停或禁止的进口商。

该法案还将允许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布法规,要求提交必要的文件,以确定商品使用最低减让标准豁免。这种文件可以包括关于这种货物的销售或购买要约,或随后的销售、购买、运输、进口或仓储的文件,包括通过商业或营销平台(例如,电子商务网站)。这样,CBP就可以将这些信息用于任何合法目的。第一次违规可处以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以后每次违规可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

H.R.6412 《进口安全和公平法案》

第117届国会(2021-2022年) 

2022年1月18日,布卢门瑙尔先生在众议院提出了以下法案:该报告已提交给委员会。

根据《1930年关税法》和其他目的,将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和受到某些执法行动的产品排除在微量待遇特权之外,由美国国会的参众两院颁布。

第一节   简略标题

该法案被称为“进口安全和公平法案”。

第二节  《1930年关税法》下微量待遇豁免的附加条例

1930年关税法案第321节(《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21节)修改为

(1)  在(a)款中

(A)  在第(1)款之前的事项中,删去“(A)局长”,而加入“(A)秘书”;

(B)  在第(2)(C)款中,删去“$800”,而加入“除(b)(1)款另有规定外”;和

(C)  在修订后的第(2)(C)段之后的事项中

在每处出现“第(2)款”之处加上“段落”;和

在"批次"之后插入"或通过位于外国的分销或加工设施转运";

(2)删去“(b)秘书”并插入以下内容:

(b)例外

(1) I一般情况。根据第(a)(2)(C)小节的授权,下列物品不得免税入境:

(A)原产国的物品

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如第771(18)节中定义的术语);和

是否有国家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如1974年贸易法第182(g)(3)节所定义的那样(19《美国法典》第2242(g)(3)条)

(B)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c)节授权采取行动的物品(《美国法典》第19编第2411(c)节)或1962年贸易扩展法案第232(c)节(《美国法典》第19编第1862(c)节)

(2) O其他例外。“秘书”;和

(3)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C)定义。在(a)(2)小节中,“分销或加工设施”一词指主要用于储存准备后续装运的物品的设施。

第三节   与1930年关税法下的微量待遇有关的附加行政规定

(一)行政豁免。1930年关税法案第321节(《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21节),经第2节修订,通过在末尾添加以下内容进行进一步修订:

(c) 提交文件和信息

(1) I一般情况。对于符合第(a)(2)小节规定的行政豁免资格的任何物品,财政部长有权制定法规,授权或要求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交、传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等文件或信息,该等文件或信息是财政部长确定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确定该等物品符合该豁免资格所合理需要的。

(2) M要包含的模板。根据第(1)款规定的条例可规定,此类文件或信息包括与此类物品的销售或购买要约或后续销售、购买、运输、进口或仓储相关的文件或信息,包括与通过商业或营销平台(包括电子商业或营销平台)在美国销售或购买此类物品相关的文件或信息。

(3) V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

(A)I一般情况。根据段落(1)规定的法规应规定

提交、传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此种文件或信息的当事人尽所知所信,此种文件或信息是真实和正确的,但应受法律授权的任何处罚;或者

如果该当事方无法合理地核实这种文件或信息就其所知和所信而言是否真实和正确,则可根据该当事方合理认为真实和正确的内容提交、传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这种文件或信息。

(B)U为任何合法目的演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可将此类文件或信息用于任何合法目的。

(4) C民事处罚。任何人违反根据第(1)款规定的条例,第一次违反将被处以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以后每次违反将被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根据本款实施的处罚是对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的补充。

(D)涉及暂停或禁止人员的进口。授权美国财政部长制定条例,授权根据(a)小节对任何物品的行政豁免做出例外规定,这些物品的进口是由在进口时被暂停或禁止与联邦政府做生意的任何人造成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的。

(二)商品检验。1930年关税法案第499(c)节(《美国法典》第19编第1499(c)节)修改为

(1)在每次出现“海关”之处加上“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和

(2)在第(2)款中

(A)在第一句中,删去"海关",并插入以下内容:

(A)I一般情况。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B)在第二句中

(I)删去“The ”,插入以下内容:

(B)I要包含的信息。The;和

(ii)将随后的分段(A)、(B)、(C)、(D)和(E)分别重新指定为第(I)、(ii)、(iii)、(iv)和(v)条,并将重新指定的这些条款的边距向右移动2个ems

(C)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C)A与符合某些行政豁免的商品相关的附加要求。

I一般情况。对于符合第321(a)(2)(C)节规定的行政豁免的被扣留商品,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应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根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可合理获得的信息确定可能对被扣留商品感兴趣的各方发出通知,通知的形式和方式由财政部长通过条例规定。

V自愿放弃商品。如果扣留的商品可能符合第321(a)(2)(C)节规定的行政豁免,该通知还应告知各相关方,相关方可以自愿放弃扣留的商品,而不是按照第(B)(v)节的规定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供信息。

A由于缺乏响应而受到影响。如果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在向相关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收到符合第321(a)(2)(C)节规定的行政豁免条件的被扣留商品的相关方的回复,则该商品应被视为已被放弃,该商品的所有权应归美国所有,并依法处置。

第四节    生效期

本法案所做的修订适用于在本法案颁布后第15天或之后进入仓库或从仓库中取出用于消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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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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