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斷定某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 公司名稱「相同」時:
1、以下各項須不予理會:
作為名稱第一個字的定冠詞 (例如: 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 在英文名稱末端出現的 “company”、 “and company”、 “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 和這些字或詞的縮寫,以及在中文名稱末端 出現的「公司」、「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 公司」
(例如: ABC Company Limited =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甲乙丙有限公司 = 甲乙丙公眾有限公司)
● 字母的字體或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間的空位、重音符號 以及標點符號 (例如: A-B-C Limited = a b c Limited)
2、以下的字及詞須視為相同:
● “and”及“&” ● “Hong Kong”、“Hongkong”及“HK”
● “Far East”及 “FE” (例如: ABC Hong Kong Limited = ABC Hongkong Limited = ABC HK Limited)
3、 如處長在顧及某兩個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況後,信納該兩個中 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則該兩個字會視為相同 (例如:恆 =恒 ; 峯 =峰;匯 =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