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个体户,在临桂经营佳宜食品店,从今年6月开始经销桂林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漓江鱼”系列旅游食品。为了吸引眼球,吴某在佳宜食品店内设立了该品牌的“专柜”,出售标有该公司“漓江”商标字样的“漓江鱼”系列商品,并在自己的店面招牌上突出“漓江”商标字样,打扮成该品牌的“专卖店”,然而不久,吴某收到了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到底怎么回事?细听高沃小知道来:
漓江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吴某擅自在商店柜台及店面招牌突出使用其公司商标“漓江”字样,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10月19日,漓江食品公司到临桂区工商局投诉,要求吴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其投诉,吴某表示很不理解,他认为自己并未侵权,首先自己销售该公司的食品是经该公司同意的,在柜台及招牌中使用该公司商标是广告、宣传行为,对双方都有利。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认为,虽然吴某销售的确是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但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将“漓江”的商标独立使用柜台及店铺招牌上,确已构成侵权。
最终,临桂区工商局认为:由于吴某非故意侵权,故责成吴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柜台及店铺招牌上的“漓江”商标字样,并向该公司赔礼道歉。
近年来,很多商家为招揽顾客,将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制作成专柜标识或店面招牌,私设“专柜”或假装“专卖店”结果构成商标侵权,轻则道歉,重则赔偿。在此,高沃小知要提醒各商家:谨慎使用商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预防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文/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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