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主动披露?
通俗理解,“主动披露”是指企业对照海关监管要求,通过自我检查,在海关发现前将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动报告海关的一种管理方式。
二、引入主动披露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引入主动披露是海关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贸易便利化的一项改革措施,体现了“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自海关总署启动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效果,有利于形成海关监管水平提升、企业自律能力提高、社会共管良性循环的“三赢”局面。
三、涉及主动披露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
3《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27号公告)
4《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32号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
6《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161号公告)
四、主动披露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专门增加了“主动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原条例中关于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处理一条中增加一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又进一步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2019年10月17日发布实施的2019年第161号公告: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披露对企业有哪些利好政策
(一)不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涉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二)减免滞纳金
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依法减免滞纳金。
(三) 从轻减轻处罚
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海关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不予处罚
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涉税违规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不影响管理措施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如认证企业没有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在海关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
六、主动披露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一递交主动披露报告
二海关受理
三海关核实
四后续处置
七、主动披露需要提供哪些单证?
企业自查和报告环节需填报《主动披露报告》,同时提交能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
海关稽查部门将采用检查企业文件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企业账簿单证、调取企业通关数据、征求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等方式对企业主动披露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八、主动披露的递交方式
企业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方式有两种:
一是到可以接收主动披露的海关当面递交书面资料;
二是在“互联网+海关”
平台线上提交资料。
九、不纳入主动披露的范畴
1企业通过排查发现自身存在问题较多,但避重就轻,只向海关报告部分问题或情节轻微问题的。
2企业通过自查发现自身存在问题较为严重,涉嫌违法,但向海关报告时通过伪造单证篡改数据等方式掩盖真实情况的。
3稽查作业开展后,企业就稽查组已发现并基本查明的事实提出书面报告的。
4企业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5企业其他未如实、完整向海关反映存在问题的情形。
十、主动披露的处置
1.需要进行单独追补税的,联系主动披露受理地海关税收征管岗位计核追补税款额,并注明主动披露情形;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协助关税部门办理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
2.需要移交缉私部门的,将案件线索通过移交反馈相关系统或者制作《案件线索移交单》向缉私部门移交,并注明企业主动披露情形。
3.需要补办其他海关手续或者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联系相关部门办理。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