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ONE
什么是滞报金
企业进口货物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限申报即为滞报,按规定需缴纳滞报金。对符合减免滞报金规定的进口货物,企业可向海关提出减免申请,海关经过审核后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减免滞报金。
PART TWO
进口货物申报时限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PART THREE
滞报金征收金额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PART FOUR
申请减免滞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 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 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 因海关及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PART FIVE
Q: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A: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4.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5.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出口货物存在走私违规嫌疑,海关进行调查;其它特殊情况。
PART SIX
滞报金减免申请
根据现行规定,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减免滞报金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自2021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并免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2)
●《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