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证要求
海运提单或空运运单原件、经验证的出口发票、装箱单、进口报关单、进口商品分类和估价报告、完税证明、纳税人身份证号和其他相关许可证和资格证明。
1)进口许可证
加纳多数进口商品需特定的进口许可证。只有少数一些商品可在“公开一般许可证”范围内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许可证失效后发运的货物会当作非法进口的货物处理,同样,在许可证开具前装运货物也会受到处罚。
2)原产地证明书
加纳免原产地证明书,个别情况例外。
3)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3份,所有按价值征税或主要按价值征税的商品,计征关税时需提交用英语填写的海关发票。海关发票需详细填写,内容包括:载运定额、运费、货包的唛头、号码、数量和种类、尺码和重量、保险细节、进口许可证号码。如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由加纳进口商支付,则不需在海关发票上填写有关数额。填写回扣时,应注明回扣的形式。海关发票无需公证。
4)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份数视进口商要求而定,无需公证。但商业发票内容需包括海关发票上所有要求填写的内容。如商品以到岸价(CIF)价出售,则需注明离岸价 (FOB)价和到岸价(CIF)单项费用。对棉毛混纺织品及人造丝混纺织品,需在发票上注明各种纤维的百分比。如出口商是中间商,则应另外提供1份"厂商、生产者、最后加工者或货物持有人"的发票。如出口中间商即货物持有人,而且海关发票、商业发票上都注明了"货物持有人发票",则上述发票可免。在此情况下,出口商最好在海关发票、商业发票上各附1份如下声明:"我/我们确认本发票所提及货物为现货。"传真签字不予接受。
5)检验证书
出口货物需提供检验证书。加纳银行规定,自1972年5月9日起,所有货物发运前都需经质量、数量和价格检验。价值在FOB价5000美元以下的货物和个人、家庭用货物以及加纳很可行随时决定的其他货物除外。加纳凭检验证书付款,证书需在发货前及时申请。质量、数量检查原则上在制造商的工厂进行。
6)免税规定
只有由海关检查员认可的、无商业价值的样品可免税。通常仅认可已没有任何价值的样品。
2、通关流程
1)进口商从加纳贸工部或者10家经授权的加纳当地银行购买“进口报关单(IDF)”;
2)进口商根据进口商品的来源国,向到岸检验公司(DIC)提交填写完整的“进口报关单(IDF)”;
3)通过电子报关或提交SAD申请生效后,进口商到经授权的银行缴纳进口关税;
4)进口商向海关提交保管和纳税证明;
5)海关关员在货场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放行。海关检验进口商品的方式包括扫描仪检验和手工检验;
6)海关向进口商签发通关证书。
3、滞港商品的处理
加纳海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必须在到港后45至60日内办理纳税清关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加纳海关有权对其进行扣押和拍卖。但在拍卖前,加纳海关总署将通过ASSEMBLY PRESS发布公告,对全国各地海关扣押并即将拍卖的货物品名、数量、受货人、承运人、运输船名和集装箱号等进行公示,货主可以在公告发布后的48小时之内向海关申请办理清关,付清关税后,海关即可撤消拍卖。
加纳要求进口商自需要在3天内将易变质物品尽快清关,2周内将其他物品尽快清关,否则政府将予以没收。此举是加纳政府解决港口严重拥堵问题的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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