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3C概述
2003年8月1日起国家对涉及人身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商品,若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中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理证明”。
二、可申请办理《免办理证明》的几种特殊情况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三、可申请办理《工作联系单》的几种特殊情况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编码范围,但不属于《免办理证明》规定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如属于下列几种特殊情况的,经上海或各省会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确认后,可办理“进口验证商品凭证报检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工作联系单》)。
1、HS编码列入验证目录,但不在中国强制性认证商品适用范围之内的入境物品;
2、进口成套设备夹带;
3、进口旧机电产品夹带(直接用于销售或拼装后销售的,一律不受理申请);
4、ATA单证项下的商品;
5、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6、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
7、出口后退运入境的商品。
四、《免办理证明》和《工作联系单》的使用
1、以免办条款第1-7条申办的《免办理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一次核销;以免办条款第8条申办的《免办理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多次核销。
2、申办的《工作联系单》有效期一般为1个月,一次核销。
3、企业凭《免办理证明》或《工作联系单》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办理进口报检手续。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免办理证明》或《工作联系单》中列明的产品进行验放、核销。
4、《免办理证明》或《工作联系单》仅供进口报检使用。
五、《免办理证明》和《工作联系单》的延期、补办
1、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申请延期,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原《免办理证明》或《工作联系单》原件,延长期限为1个月。
2、如遇《免办理证明》或《工作联系单》遗失,可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申请
补办,并提交补办申请书、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对进料或来料加工企业需提供海关手册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