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通关一体化”改革,相关事项以海关总署第25号公告公布。公告不长,正文202个字,简明扼要,却也暗藏玄机。

我们从2016年11月海关试点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开始,就一而再,再而三地提示进出口企业,既要及时把握改革方向,尽享改革红利,更要认清趋势变化,提前防范风险。此次25号公告又再次证明我们对广大进出口企业的提示至关重要。

25号公告里的改革措施再清晰不过,而暗藏的玄机却不是那么容易发现的,关键在于公告第三项:“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很多人的眼光一扫而过,以为就是一个“兜底条款”,不值得细究,殊不知,改革带来的最大风险可能就在这不经意间被忽视了。

我们从25号公告一经面世,就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公告中通篇对后续稽查只字未提,但改革对进出口企业带来的最大风险,却正是后续稽查!原因就在于这个容易被忽视的“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可惜,这样的声音很快被淹没在一片欢呼雀跃声中,两个中心的运行、“自报自缴”的全方位实施等写在纸面上的改革措施带给大家的美好想象空间里,几乎容不下对风险的一点点细心体味。

于是,连海关总署都看不下去了,这不,没过几天,连忙再发一份第28号公告,专门针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的“后续核查”予以明确,意思就是告诉大家:我的改革可绝不只是“前面放开”这么简单,还有“后面管住”呢!

按说这份28号公告确实没有必要,因为在25号公告里,一句“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就已经点明利害,只是,大家都不重视,总署真心心累,就怕完整的政策被理解得片面了,更怕企业对风险视而不见,回头再埋怨海关没把话说清楚,只好紧跟一份公告以正视听了。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62号公告到底说了些什么。

2016年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62号公告,从11月1日起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公告内容有两项,一是试点范围,现在看来,随着25号公告“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全部章节”、“进口”商品的全方位放开,已经成为历史;二是主要内容,又分两部分:“自报自缴”和“税收要素审核后置”,最“要命”的,就是这个“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62号公告对于“税收要素审核后置”是这样规定的:

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相关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海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如果当时大家对于这个规定的重要性还不清楚的话,接下来,我们会发现,在税收征管方式改革不断推向深入的过程中,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税收要素审核后置”的要求却始终不变:在2016年第73号、2017年第12号和最新的第25号公告中,一再强调“2016年第62号”公告的存在,不难发现,因为试点范围在一次次变化,这里反复强调的正是“税收要素审核后置”的要求。

这种强调对于海关总署来说如此重要,直到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开后,在大家的一片欢呼声中,海关不得不专门发布一个28号公告,清清楚楚地告诉进出口企业:后续核查来了,千万别再视而不见。

总之,后续的风险,将是改革后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需要及时认清形势变化,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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