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适合入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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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赋予综合保税区更多创新性的支持政策,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措施。
综合保税区作为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兴业态发展情况,近日,海关总署印发了《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2021年版)》。
总体要求
为把综合保税区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必须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引进适合入区的项目,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入区,禁止引进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基本政策
01
税收政策
1.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3.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批准或授权的除外)。
4.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6.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7.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8.经批准或授权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1)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经备案试点的区内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后按内外销比例年度补缴税款、内销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以及缓税利息、外销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等具体政策;
(2)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税收政策。
02
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03
保税监管政策
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4.具有整车进口口岸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含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04
外汇政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综合保税区
特殊贸易便利化措施
1.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2.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3.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4.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5.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6.区内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
7.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
8.文物自境外入区实施入区登记审核。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免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9.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10.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1.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后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12.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
适合入区企业类型
01
加工制造类企业
1.成品全部外销模式。
(1)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生产原料自境外入区保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保税货物予以核销。
(2)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退税货物予以核销。
(3)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保税和退税货物予以核销。
2.成品全部内销模式。
(4)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内销,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5)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全部内销,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6)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成品全部内销,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成品内外兼销模式。
(7)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8)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9)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来自境外或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4.成品保税流转模式。
(10)保税结转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成品结转给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或结转到另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02
研发设计类企业
1.生产性研发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研发原料来自境外、境内或区内,研发产品为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包括试验结果、成果报告等)用于出口、内销或服务生产需要。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综合成本有优势。
2.专业研发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研发原料来自境外、境内或区内,针对各个科技创新领域进行研发设计,研发产品为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包括试验结果、成果报告等)。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综合成本有优势。
03
物流分拨类企业
1.出口集拼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拆、集拼后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2.进口配送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拆、集拼后向境内配送。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简单加工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境外或进口到境内。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4.国内流转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内,在区内存储后,再全部进口到境内。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5.物流综合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或拆、集拼,或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进口到境内,或结转到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04
检测维修类企业
1.检测机构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检测认证服务的企业,检测对象来自境外、境内或区内,检测后的产品返回境外、境内或区内,检测企业出具检测认证结果。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综合成本有优势。
2.售后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维修对象是自产或本集团的产品,维修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维修后的产品返回原客户。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全球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维修,维修对象符合维修产品目录,维修对象来自境外或境内,维修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维修后的货物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4.再制造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用于再制造的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再制造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再制造后的货物根据需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05
销售服务类企业
1.贸易型。
——企业业务类型:区内企业开展国际采购、分销业务,其采购、分销的货物依托区内仓库储存。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国内外分销,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2.保税展示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区内或经海关批准的区外特定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活动;也可拓展到综合保税区围网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活动。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退换货灵活,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服务外包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区内开展有关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文化创意、软件测试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及有关外包设备的维护。
——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4.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区内存储货物,为进出境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提供物料及有关服务。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5.产品推广服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为推广产品,在区内展示货物并提供使用培训、性能试用等服务。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6.跨境电子商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电商企业依托综合保税区以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或特殊区域出口业务。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等政策,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7.期货保税交割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将货物在区内仓库保税储存,交割业务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期货交割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8.租赁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用区内的保税货物作为标的物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其中对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综合成本有优势。
9.生产性服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用区内的设备、货物开展教育培训、医疗健康、影视制作、数字贸易等与生产相关的服务。
——企业主要利用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案
例
分
析
案例一
研发设计案例
一、基本情况:
江苏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内某公司,开发生产快速诊断医疗产品,主要用于诊断传染性疾病,如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性病毒感冒、呼吸道感染疾病等,产品主要销往美国、日本、欧洲等市场,其主要原材料是生物抗体、单克隆抗体、尼龙拭子等。公司研发中心致力于免疫检测试剂的研究与开发,以及新产品的技术转移工作。属于研发设计类生产性研发型。
二、政策分析:
该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以及从境外进口(除禁止进境的外)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的优惠政策措施,综合成本有优势。
三、成效:
该企业于2020年7月份研发上市了新型冠状病毒(SARE-CoV-2)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上市初期产品效能不稳定。该企业所属集团原来在国外开展产品研发,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研发后,国内市场的原料得以进入该企业集团原材料选材范围,新冠试剂盒的关键原材料从国外进口变为国内采购。原先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涉及特殊物品审批,得益于综合保税区政策,现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不需办理特殊物品审批,通关时间从原先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0.5个工作日,提升95%。得益于保税研发政策,该企业可在综合保税区内快速、低成本的开展多配方的对比测试实验和验证,实现产品性能改良。企业新冠试剂盒月出口值从961万美元跃升至1700万美元,增幅高达77%,随着企业产能继续扩大,预计2021年全年仅新冠试剂盒出口值就将达4.3亿美元。
案例二
境内外维修案例
一、基本情况: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内某航空改装维修企业主要从事境内外民航飞机和飞机部件保税维修业务,其定检维修和改装能力范围涵盖了重检和轻检、结构改装、客舱升级、发动机和起落架更换,以及整机喷漆等。可为波音737、767、777、747和空客330等提供全方位的飞机维修服务,包括工程技术支持、飞机维修和改装,以及零部件维修和航材管理。属于保税维修类企业。
二、政策分析:
开展检测维修最新政策出台前,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全球维修必须个案审批,导致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利用不足。
随着《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相关政策和措施出台,综合保税区内专业维修企业可降低开展全球维修业务成本:一是利用保税政策,进境维修货物及维修所需进口料件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无需办理税款担保手续;二是进口设备享受全额免税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后,企业摆脱了种种限制,毋需面对境外和境内产业的衔接障碍,可将售后维修改装业务进一步扩大,同时由于享受到多项进出口流程简化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节约成本优势明显。
三、成效:
以该企业客机改装为货机项目为例,企业2018年交付5架次客改货飞机,进出口值3497万美元;2019年交付6架次客改货飞机,进出口值4.646亿美元;2020年交付7架次客改货飞机,进出口值10.479亿美元。
案例三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案例
一、基本情况:
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内某公司主要从事数字投影仪、背投电视机、LCD电视、等离子电视等加工制造业务,为全球第2大投影仪制造商。主要原材料是液晶显示屏、集成电路等,试点前,该企业成品全部外销,原材料内外采购均有。
二、政策分析:
近年来,海外投影机市场增长放缓,同时国内市场成为发展最快、潜力最大、前景最诱人的投影机市场之一。但投影机成品内销的关税率高,税收成本较高,影响产品竞争力。如果通过在综合保税区外另设公司的方式开拓国内市场,又会导致投资和管理成本增加。该企业参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后,一是通过叠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国内货物入区无需报关、保税货物内销按入区状态征税、新增进口设备按照内外销比例征税等诸多利好政策,解决了“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问题,充分缓解了资金压力,有效实现降本增效;二是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优势,增加了营业收入,增强了国际市场接单能力,提升了进出口业绩;三是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减少了内销的中间环节,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三、成效:
2020年该企业保税货物进口2.99亿美元,出口2.95亿美元,非保税货物入区2.34亿元人民币,出区2.59亿元人民币,开具增值税发票6.27亿元人民币,缴纳增值税0.81亿元人民币,内销征税额0.67亿元人民币,进项税抵扣2.4亿元人民币。通过试点,赋予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参与境内经济活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身份,打通了关税、国内增值税(流转税)的税收管理链条,产业链由两头在外转变为能进能出,企业能够自由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同时减少了企业内销环节关税成本,缩短了内销交货时间,提高产品竞争力,助力企业生产加工、研发维修、进出口分销、转口贸易、国际采购配送等全方位发展。
案例四
物流供应链服务发展案例
一、基本情况:
宁波前湾综合保税区内某企业,主要提供跨境电商商品保税仓储、分拣、打包服务,主要服务天猫国际官方直营。属于物流分拨类物流综合型企业。
二、政策分析:
利用综合保税区入区保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叠加“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与其他保税货物同仓存储和账册互转等海关监管创新措施,最大限度利用区内闲置仓储空间,有效降低了跨境电商企业的物流成本。
三、成效:
该企业建立了15万平方米的自动化标杆仓库,带动就业400余人。2019年“双11”促销期间用工超4000余人。宁波地区已经发展成为仓储资源充裕、电商平台众多、商品品类丰富的跨境电商重点城市。宁波前湾综合保税区等各综合保税区内现有跨境仓储企业30余家,仓储面积近百万平米,宁波市范围内的综合保税区已初步发展成为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重要物流中心,汇集了包括天猫国际、考拉海购、京东国际、苏宁等知名电商平台在内的近1000家跨境电商企业。2020年宁波市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清单1.2亿票,商品总值261.1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8.9%和23.7%。
案例五
选择性征税试点案例
一、基本情况:
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内某加工制造企业,主要从事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加工制造业务,其主要原材料是液晶显示屏、集成电路、机构件等。属于加工制造类企业成品内外兼销模式的原料内外采购型。
二、政策分析:
该企业主要利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即利用进口保税料件生产、加工后的货物销往区外时,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的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为拓展国内市场,该企业承接了国内企业的高清液晶显示器生产订单。按照成品内销关税税率为15%,选择按照料件征收关税,综合关税税率约为3.9%,节约税收成本优势明显。
三、成效:
通过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开展内销业务后,2020年该企业内销液晶显示器125.5万台,货值6.69亿元人民币,共节省税金8480.16万元人民币。
案例六
仓储货物
按状态分类监管案例
一、基本情况:
厦门海沧港综合保税区内某仓储物流企业,主要代理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及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以及保税仓储进出口货物。在区内自营投资建有40000平方米综合仓库。属于物流分拨类物流综合型企业。
二、政策分析:
该企业主要利用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销往境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通过该政策,企业可同时开展保税和非保税业务,非保税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无须办理报关手续,同时保税和非保税货物可以互转、集拼,海关智能化卡口可实现自动识别、放行运载车辆。该企业利用相关政策措施,将闲置的2万多平方米仓库用于存储非保税货物,开展全球分拨业务。
三、成效:
一是极大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企业借助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政策,将单纯的保税仓储业务拓展到跨境电商、非保税仓储和集拼等业务。2020年该企业仓储货值超过5.56亿元人民币,其中非保税货物货值4.41亿元人民币,为企业增加营业收入453.6万元人民币,盘活闲置库容2.52万平方米。
案例七
再制造典型案例
一、基本情况:
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内某电子产品生产和再制造企业主要从事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的生产以及平板电脑再制造。企业设立初期主要开展平板电脑生产,后利用生产加工平板电脑积累的技术优势,进口主体部分不具备原设计性能的平板电脑,经检测、修复、加工,产业化组装生产出再生成品,恢复平板电脑功能,并可产生新的序列号。
二、政策分析:
再制造是指将主体部分不具备原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入境料件拆解,经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产业化组装生产出再生成品,恢复或超过料件性能的生产活动。经过再制造的产品,可产生新的序列号及品牌,其监管模式参照保税维修业务执行。由于享受到多项进出口流程简化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极大节约了成本,有效吸引全球客户,承接各种长期订单,促使企业再制造业务在综合保税区内落地实施。开展再制造业务拓展了企业产业链,相对于传统生产代工能获得2-3倍的利润。
三、成效:
该企业开展平板电脑再制造以来,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可用于再制造生产线已达18条,带动新增就业3700人。2020年共计再制造平板电脑进出区189.4万台。
以上转自"中国海关杂志",云通关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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