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网站6月16日发布《关于调整疫情期间进口化妆品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形式的通告》(2020年第38号)。
通告指出,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口化妆品在申报注册和办理备案时,申请人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化妆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证明文件等原件。对于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通告还要求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同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承诺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相应原件。
通告强调,如发现办理注册或备案时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存在造假行为的,按虚假申报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疫情结束后逾期不补充提交相应原件的,通告规定,将不予办理相关产品的行政许可延续或取消产品备案。
通告最后指出,国家药监局将根据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对通告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药监局将进口化妆品按照“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分别实行行政许可和备案2种不同管理方式,均要求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化妆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证明文件等原件,通告调整证明性文件的提交方式,接受提交复印件,将有效降低疫情对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和办理备案的不利影响。
鉴于疫情防控进展的不确定性,以及各国情况的不尽相同,通告关于“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相应原件”的要求,目前来看难以明确时间范围,需要提交了复印件的企业密切关注国家药监局的调整,以免出现“逾期不补充提交相应原件”的情况,导致企业无法延续行政许可,或者被取消产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