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在前期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口岸、运输方式、商品范围等试点内容,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升级版来了。
在此之前,海关曾于2016年10月29日发布第62号《关于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的公告》,在部分口岸对部分运输方式项下进口的部分章节商品开展以“自报自缴”和“税收要素审核后置”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同年11月30日,发布第73号公告,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已经连发3份公告,试点力度不断加大。
对比最初的第62号公告和最新的第12号公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试点已经从“星星之火”渐呈“燎原”之势:
2017年第12号公告
2016年第62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7年3月16日
2016年10月29日
进/出口
进口
进口
口岸范围
全国
全国
上海进口、上海申报
上海进口、上海申报
北京、宁波
运输方式
海运、陆运、空运
海运、陆运、空运
海运
空运
商品范围
税则第72至85章、90章
税则第80、81、82章
税则第84、85、90章
税则第84、85、90章(不含快件)
税则第84、85、90章
企业范围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上海海关注册企业
无要求
施行日期
2017年4月1日
2016年11月1日
2016年12月1日
2016年12月1日
分批
排除内容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
特殊要求
无纸化方式申报
无
2016年第62号公告中,对税则第80、81、82章商品,在全国各口岸开展试点,但对税则第84、85、90章的商品,则仅限在上海、北京、宁波口岸开展试点,同时对于运输方式、贸易方式、企业注册地等因素予以特别限制,施行日期也不同步;
2016年第73号公告尽管扩大了试点口岸范围,但在运输方式和商品范围上的诸多限制仍然没有大的改观;
但在2017年第12号公告中,口岸限制、贸易方式限制和企业注册地限制已全部取消,商品范围扩大到税则第72至85章及第90章共15章商品,覆盖海运、陆运、空运各种运输方式,全部试点措施从2017年4月1日起同步施行。
对照几份公告,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尽管2017年第12号公告仍然没有将改革范围全面放开到所有领域(事实上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必须看到,改革的进程正在大幅度提速,进出口企业有理由期待,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通关效率进一步提高,通关成本进一步下降,企业将能够切实享受到更多的改革红利。
海关改革不断升级提速,进出口企业在充分享受改革释放的红利,积极把握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对事物的“两面性”均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真正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
关于以“自报自缴”和“税收要素审核后置”为主要内容的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对进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我们曾经在《通关一体化改革来了,企业应当知道些什么?》、《如何消化海关的这些“重磅”消息?》和《海关公告里的2016》等文章里多次予以强调,在此,我们希望再次提醒进出口企业注意:
2017年12号公告在列明扩大试点的具体内容后,专门指出:“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这样的表述在2016年第73号公告中同样存在,可见,2016年第62号公告关于“其他事项”的规定是海关在诸多变化中坚守的不变,是贯穿海关改革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值得认真领会。
我们发现,这里的“其他事项”除了“自报自缴”的具体操作以外,还包括对税收要素的审核后置,即在货物放行后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以及在税收征管领域引入之前稽查领域实行的“主动披露”制度。进出口企业切不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忽视了税收要素审核后置的风险。
税收要素审核后置意味着海关将更多地采取以稽查为主的后续监管方式核实企业前期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稽查与前期审核相比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稽查是对企业一段时间进出口业务的全面核实,不再只是前期审核时的单票作业,因此,一旦发现问题,也不再是某一票货物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处罚也将更为严重。
面对这一正在进行,并且势必升级提速的形势变化,进出口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我们建议:
1.认清形势,及时做出调整。
在具体内容背后传递出的改革的方向性信号,值得进出口企业认真领会和把握。“自报自缴”与“税收要素审核后置”的本质,是“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理念的具体“落地”。建议进出口企业认清这一趋势,跳出具体内容层面,把握改革方向,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企业良好守法记录的建设和维护上来。
2.用好政策,享受改革红利。
认清大势之后,进出口企业还需要在具体执行层面用足用好政策。首先要清楚了解目前自报自缴的适用范围,既要避免在未启动试点的领域错误地自以为是,也不应在已经启动试点的范围内因循守旧,错失良机;同时,积极表达企业诉求,推动改革迈向更深更广的领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活力。
3.防范风险,提前做出应对。
进出口企业应当认识到,“自报自缴”对报关质量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自报自缴”改革绝不是海关放弃监管,更不是“闭眼”把关,任由企业随意申报,而只是将监管的重心从前期通关环节转移到了后续环节,企业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加强对稽查风险的认识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