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政策,已好久没写过具体什么了。昨晚喝酒,恰逢几个哥们论起此事一定要让我解读一下商务部【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的谈话内容。其实这根本就算不上解读,充其量算是对商务部发表谈话的个人理解而已。有以下几点供大家拍砖:

一、在今年过渡期后,2018年1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过渡期,衔接原来的过渡期。(没完没了的过渡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色嘛)但是,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过渡期相对原来的过渡期会比较长。这是因为电子商务法(上位法)的落地执行还有一定的期限,还得全国人大代表开会通过才行。电子商务法通过后,国家各个部委还得制定新的跨境电商进口零售监管政策措施的征求意见稿,再经过一定时间后意见汇总及试运行后,各部委才会颁布符合这个互联网时代新销售形势的跨境电商监管通告及规定,我预计这个新的过渡周期预计3年以上;

二、新过渡期内,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商品的属性确定为个人物品的范畴。这个属性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绝对的突破,会使各个监管机构具体执行业务监管时不在过多的纠结,起码无需硬往货物监管方式去套;

三、有了新过渡期内的监管属性认定,海关及国检会随之依据该监管属性而制定的个人物品通关临时监管措施,由此,监管部门的风控管理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为避免给正常的大宗货物性质的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冲击,所以只会限定在原来的15个试点城市开展新过渡时期的监管措施,用限定试点城市的办法来试运行信息化监管政策措施及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是试点城市得到了先行先试的摸螃蟹机会,有机会巩固本地产业发展及打造物流枢纽,甚至在试点城市培育出来跨境电商新人才团队,进一步创新跨境进口零售新业态,实现跨境贸易地球村,做到国家进口税收真正让利给消费者。弊端是黑猫白猫都是猫,就没有人愿意再做白猫。最担心的弊端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让步,不一定是消费者得到了红利,反而是跨境电商卖家或者服务企业得到了利益最大化。当然,相对而言,还是利大于弊的;

四、在新过渡期内,最应该最有可能颁布执行的具体监管细则中,以个人为主体的申报措施及办法将会出台,并按国际通则的个人消费进口商品报关时,给予一定的免纳税额度。

商务部以谈话的形式来发布一些关键内容,这样的动作本身就说明“新过渡期”其实会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自己都不自信。当然,谈话初衷是希望跨境电商产业健康良性发展,可背后的真正逻辑是要改善国家进口税收政策及进口商品质量监管,最好少管。所以,如何均衡市场需求又做到适当管控,这需要进口监管部门的极大智慧及业务能力,从这个方面来说也是好事,因为外行是绝对风控不了内行的。大门既然敞开,就无需顾忌,监管机构只需要把追责机制做到位即可。

2017年3月18日

附件: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

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为做好过渡期后的工作衔接,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及企业意见,结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既有贸易属性,又有个人自用、低值的特点,积极研究适应其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

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未来,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同时适当控制风险,新的监管模式将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城市。

上述监管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职能分工,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原创作者:刘剑铮 快邮口岸科技CEO)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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