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阅读: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于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并专门发布了配套监管方案,为跨境电商出口进一步释放了政策红利。

(一)业务模式全覆盖

允许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出口)、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1210出口,包括“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两种形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0110出口)三种模式的跨境电商商品开展退货监管。

(二)退货商品的管理要求

对国家禁止进境货物、物品不予办理退货手续。跨境电商退货商品的检验检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退货商品范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

这里明确指出,部分商品也可以退货哦。

(四)退货时间要求

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五)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退货流程介绍

01《退货单》申报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退货单》(简称“《退货单》”),退货申请的商品种类、数量等不得超出原出口清单的商品种类和数量范围,电商企业、平台企业须与原出口清单一致。

02进境到货管理

在《退货单》放行前,跨境电商退货商品应存放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退货商品理货区、待放行区。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按规定进行盘点,并向海关发送到货信息。

03查验管理

海关通过机检、人工查验加强对退回商品的监管,可利用商品的标识和企业数据库抽查等方式核对货物相关信息。查验在特殊区域外监管作业场所进行的,查验无误后退货商品应按现行规定返回原特殊区域,同时采取措施加强途中监管。

04账册核增

区内企业汇总已放行的《退货单》,向海关申报核注清单。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对应的原特殊区域的跨境电商出口底帐相应核增。

05退运至境内区外

以《退货单》方式从境外原状退回特殊区域的退货商品,需办理出区进口至境内区外的,原国内出口企业应在原出口进区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年内,以退运货物(4561)监管方式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注栏首位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不涉及退税或未退税、退税已补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准予不征税复进口至境内区外。

(六)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退货流程介绍

1、退货申报管理

退货商品由境外退运至原特殊区域时,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根据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并在报关单/备案清单录入界面“业务事项”选项中勾选“跨境电商海外仓”选项,监管代码为退运货物(4561),在备注栏首位填写区内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境备案清单号。

2、查验管理

对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的退货商品,海关按照布控指令进行查验,并重点验核其是否为原出口商品复运进境。对出口海外仓商品及其退货,优先查验。

3、账册核增

退货商品对应的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审核放行后,对应特殊区域的原海外仓出口底帐相应核增。

4、退运至境内区外

从境外海外仓原状退回特殊区域的退货商品,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需出区进口至境内区外的,原国内出口企业应在原出口进区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年内以退运货物(4561)监管方式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注栏首位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不涉及退税或未退税、退税已补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准予不征税复进口至境内区外。

(七)海外仓现存货物的退货需求

对于目前海外仓内属于通过特殊区域出口、仍在退货时限内的跨境电商货物,如有因消费者正常退货或滞销等产生的退货需求,可参照上述要求以退运货物(4561)退运进境入区,在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备注栏首位填写“KJHW”,同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出境备案清单号。

来源:上海特普沃德国物流转自网络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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