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12360海关热线公众号发布《一图读懂“两步申报”改革》一文,对“两步申报”改革进行解读。
文中有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1.首次明确第160号公告关于“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2019年海关总署公告第160号:
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第160号公告出来之后,很多朋友直呼“看不懂”,也有是不是关于“两步申报”的猜测,但从公告内容来看,没有一处提及“两步申报”,只是从“提离”这样的“两步申报”改革开始被重点关注的字眼上,隐约能猜到可能与“两步申报”有关。
结合“两步申报”再来看第160号公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海关通过公告强调了
“提离≠放行”
的概念,值得进口企业重视。
试点“两步申报”的第127号公告规定,在“两步申报”模式下,概要申报环节只需申报“9+2+n”项就可以(请参考:9+2+n:海关的“命门”(“两步申报”观察之一)),不必申报全部105项,海关没有查验要求或者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可以凭海关的“提离通知”提货,之后再进行完整申报、纳税等。
160号公告强调了企业提货(包括运输以及存放)凭的是“提离通知”,但“销售或使用”必须凭“放行通知”,而海关的“放行通知”是必须在完整申报、纳税之后才有的。
换言之,如果企业只是提离了货物,还没有进行完整申报、纳税等,也就是没有收到海关“放行通知”,是不得销售或者使用货物的。
这样重要的规定,既是“两步申报”改革必须说清楚的问题,也是与进口企业合规操作密切相关的问题,第160号公告只字不提“两步申报”,而是等到这篇《一图读懂“两步申报”改革》里才说明,实在莫名其妙。
第160号公告还有一个让人看不懂的地方,创新了“检查”这样一个概念:
本公告所称检查,是指海关在进境环节对进口货物依法实施的检疫、查验或商品检验作业。
看不懂之一:原检验检疫的检疫、检验作业和原海关的查验作业统称“检查”,这是预示着新的《海关法》将会有此修改吗?不然,有什么必要呢?
看不懂之二:这种统称只对“进境环节”、“进口货物”,那出境环节、出口货物还是各叫各的吗?
2.提出“黑名单”和“负面清单”概念
“黑名单”上的是企业,“负面清单”上的是商品。
企业如果有“不如实申报”、“不配合海关实施目的地查验”、“未能在完整申报后按期缴纳税款”等情形,就将被列入“黑名单”,后果是暂停“两步申报”资格。
我们再来看一下之前的这篇《关于“两步申报”的50个疑问,这里都有解答》里是怎么说的:
Q38:对因企业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完整申报的,将作为调整企业适用“两步申报”资格及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之前是说没有按时完整申报会影响“两步申报”资格,现在又加上了“不如实申报”、“不配合海关实施目的地查验”、“未能在完整申报后按期缴纳税款”等情形会暂停“两步申报”资格,既然有这么多可能会限制企业“两步申报”资格的规定,为什么没有一个是在公告里规定的,而都是通过“海关发布”、“12360海关热线”这样的新媒体来发布,一个一直反复看不懂的问题:效力何在?
公告了,企业没看到,那是企业的问题,没公告,在微信公众号上说过,企业没看到,算谁的?而且,这样的规定现场执法的关员都能看到、知道吗?
另外,第160号公告已经说了“检查”,这里又回到了“查验”,是不是不配合海关检验检疫的,不会暂停“两步申报”的资格呢?
“负面清单”针对概要申报环节,举例“固废”,禁止采用不涉证、不涉检方式。
“负面清单”是什么概念?是除了清单上的,其他一律不受限制的意思吧?
负面清单难道不是应当事先公布,才能让企业知道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吗?
可以这样只举例吗?
这个“负面清单”在哪里?谁见过?
企业见不到“负面清单”怎么知道哪些是不能适用“两步申报”的?靠猜吗?
3.“两步申报”试点扩大
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在抢跑、拖延、退赛、加塞......(“两步申报”观察之三)一文中予以提示,现在终于确认了。
哪些海关可以“两步申报”,哪些不可以,这难道不应当是海关主动说明的吗?现在要企业“咨询各主管海关”,且不说这样“神秘”的改革给企业什么印象,就说海关,每天回答这样的咨询,烦不烦?为什么不能正式公告?
我们知道,既然是“试点”,无论是适用的海关、适用的商品、适用的具体措施,都存在试验性,需要一个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逐步的放开也是情理之中的。但是,无论是冠以“改革”还是“试点”之名,毕竟是海关的规定,是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的,让企业猜,或者让企业自己找海关“打听”,严肃吗?
“两步申报”之前的上一个海关改革重头戏是“通关一体化”,也经历过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直至最终全面推开的一个过程,值得肯定的是,这个过程始终有明确的公告告知企业。我们曾经做过这样的统计:
再来看看“两步申报”是这么试点的,无语了。
4.概要申报少了1项要求?
根据第127号公告规定,我们把概要申报的项目归纳为“9+2+n”,这里的n分“涉税”、“涉证”、“涉检”3种不同情况而代表不同的申报项目。
第127号公告原文:
(二)第一步概要申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属法检目录内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检验或检疫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涉税”的,n=1,第127号公告原文: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
但在这篇《一图读懂“两步申报”改革》里,讲了9,讲了2,讲了“涉证”和“涉检”,就是没有“涉税”的这个担保备案编号了。
如果说这篇文章有效力,那么,是不是说“涉税”的不再需要担保备案编号了?
如果说这篇文章没效力,那么,前面那些“黑名单”、“负面清单”以及扩大试点范围的内容,都是闹着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