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诗·兰黛,全球最大的护肤、化妆品和香水公司之一,与其创始人同名。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2018世界品牌500强》中,雅诗·兰黛排名第227。
在国内,雅诗·兰黛也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很多企业对其争相模仿,包括它的商标。这种情况,所有外贸企业都有可能遇到。
通常,在付诸一般注意力的前提下,我们看文字内容时并不是一个字一个字读的,而是呈区域性的扫视。
就比如一个老段子,“研表究明,汉字的序顺并不定一能影阅响读”。
第11183901号“雅莱·诗黛”商标是上海某实业公司于2012年7月9日申请的,经异议程序被核准使用在第9类,眼镜,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隐形眼镜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1月27日。
“雅莱·诗黛”商标的成功注册,并没有得到雅诗·兰黛公司的默许,反之,雅诗·兰黛公司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且得到了知识产权局的支持——诉争商标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而“雅莱·诗黛”方当然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5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近日,行政判决书得以对外公开。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276828号“雅詩蘭黛”商标作为引证商标,是雅诗兰黛有限公司于1986年5月7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类,香水,润肤膏,爽身粉,口红,防晒霜,以及属于本类的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9日。
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雅诗兰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持续使用第276828号“雅詩蘭黛”商标,相关公众对其的知晓程度高,且曾经被认定为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已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认定其构成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雅莱·诗黛”与驰名商标“雅诗兰黛”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随着社会经济及化妆品时尚行业的不断发展、推陈出新,眼镜等具有一定装饰作用的商品已与化妆品行业市场产生关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化妆品商品在消费群体、消费渠道等方面高度关联、相互重合。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XX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被判决,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傍名牌”“傍商标”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成功注册后再被正主无效宣告的也比比皆是。但是,时至今日,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里,相信这种情况也不会被完全杜绝。
事实上,除本案争议商标外,本案的原告还于2008年8月25日申请注册了第6914668号“雅兰诗黛”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该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后雅诗兰黛公司提起异议申请,在异议裁定及异议复审裁定中,均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对于我们国内企业来讲也是如此,面对他人模仿商标的行为,切勿默许。一件商标所包含着的是企业理念,企业形象,乃至企业荣誉,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不要为他人的错误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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