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已经过去,学生们大多应该也都开学了,冷清了近2个月的校园又恢复了生机。学校,是学生们接受教育的地方。从九年义务教育,到中考、高考,考入一所好的大学,选择一个好的专业,这一切无不是为了能有一个好的未来。自小的时候,我们就听说过有所学校叫做清华,还有所学校叫做北大,即使我们一开始对其没有任何的概念,也不清楚它们究竟比其他的学校好在哪里,但是,只要一提到这两个名字,我们就知道,这就是大家心目当中的“好学校”。而这,就是商标的价值所在。
对于学校来讲,商标至关重要,就像清华大学,就有很强的商标意识,这一点,从我们之前与大家分享的2件案例当中就能看出来。(点击阅读:《使用“清华”两字被索赔100万!》《清华大学再次成功维权!》)如今,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普遍提高,教育行业的商标申请也逐渐多了起来。只是,在注册商标时,却也不是任你随心所欲的。
G1326783号“Global Indian International School及图”商标是新加坡某国际学校于2017年1月5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教育服务、教学、教育信息等服务上。
2018年10月9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的决定,学校方表示不服,于是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次,学校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所谓“带有欺骗性”是指申请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的含义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悖,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等产生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认知,从而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Global Indian International School及图”,其英文名字部分可翻译为“全球印度国际学校”,其中的“印度”一词为“印度共和国”的简称,而申请人自身则为新加坡的公司。可见,诉争商标中包含的“印度”国名与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所属国“新加坡共和国”不一致。在此基础上,诉争商标若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
关于其主张此前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且诉争商标已在印度获准注册,中国也应核准注册的问题,法院认为,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诉争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能否根据商标区分服务的提供者和来源,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的事实以及诉争商标在印度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构成诉争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不管是对于企业来讲,还是对于学校或是其他机构来讲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申请商标之前,务必要对《商标法》有清晰的了解,以免白白耗费时间与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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