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第五上诉委员会(BoA)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决定,拒绝了“EINSTEIN KAFFEE”在尼斯分类第30、33和35类的注册申请。上诉委员会认同审查员的意见,认为“EINSTEIN KAFFEE”这一标志在上述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中构成了“严重的误导风险”,具体依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7(1)(g)条和第7(2)条的相关规定。
背景
2023年6月,Einstein Kaffee Marketing GmbH 提交了申请,申请将下图的图形商标注册为欧盟商标,涵盖第21、29、30、32、33、35、42和43类的商品和服务:
2024年6月11日,审查员因该商标在与以下商品和服务(包括茶、人工咖啡、可可、含可可饮料、茶基酒精饮料以及与这些饮料相关的(在线)零售服务)相关时具有“明显误导性”而拒绝了第30、33和35类的注册申请。
审查员认为,允许该商标在第30、33和35类注册将会造成“足够严重的误导风险”,即会暗示这些商品和服务是咖啡或含有咖啡。审查员进一步指出,标志中两个词之间的插图也加强了这种误导性,尤其是杯子中的热咖啡图案,强化了这一误导。
2024年8月8日,申请人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仅仅存在误导的可能性不足以拒绝商标注册申请,因为这假设不存在非误导性的使用情况。
商标中某一元素可能本身传递误导信息并不足以得出该商标本身具有误导含义的结论,因为决定性因素应当是整体标志的感知。
“咖啡”一词对于茶、人工咖啡、可可或含可可饮料来说并不具有误导性。
“Einstein Kaffee”一词构成了一个“概念单元”,其中“Einstein”对于相关商品和服务具有显著性,从而排除了消费者的误导。
图形商标中出现的杯子插图并不必然暗示它是装满咖啡的。
上诉委员会(BoA)决定
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上诉(R1596/2024-5)。
首先,上诉委员会强调,根据既定判例法,适用《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7(1)(g)条需要证明“实际的欺骗或误导相关消费者”或“足够严重的风险,导致相关消费者受到误导”,并应考虑商品和服务的背景以及消费者的理解。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2)条,上诉委员会认定相关消费者为欧盟的德语公众,即德国和奥地利的消费者。
在评估含有热饮品的杯子的插图的误导性时,上诉委员会尽管承认杯子可以装任何热饮,但认为“KAFFEE”一词紧接在杯子旁边,容易让消费者将杯中的热饮视为咖啡。此外,Einstein Marketing选择的杯子被认为具有“典型的咖啡杯形状”。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相关公众会将整体标志理解为指代由名为Einstein的人或实体生产的咖啡。
接下来,上诉委员会考虑了咖啡、茶、可可和人工咖啡产品的销售场所和销售环境。上诉委员会指出,所有这些产品要么与咖啡一起摆放在同一货架上,要么在相邻的货架上销售,这使得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时,通常不会对商品的详细信息进行仔细分析,而是快速浏览包装上的信息,并迅速决定是否购买。由于“EINSTEIN KAFFEE”这一标志被相关公众理解为与咖啡相关的产品,而茶、可可和人工咖啡产品通常与咖啡一起销售,所以上诉委员会认为消费者很可能会迅速拿起一包“EINSTEIN KAFFEE”,期望它包含咖啡豆,结果却发现自己买到了茶、可可或人工咖啡。
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审查员拒绝注册该标志是正确的,因为在第30、33和35类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标志构成了严重的误导风险。由于“Einstein Kaffee”并不构成一个具有其他意义的概念单元,而仅仅是“Einstein”和“Kaffee”这两个词的组合,上诉委员会能够将这两个词分开,并得出结论,认为在有争议的标志中的“Kaffee”(即咖啡)一词会被视为一个误导性地指代第30、33和35类商品内容或性质的描述性元素。
上诉委员会还驳回了申请人的论点,认为由于该标志可以以不产生误导性解释的方式使用,因此不应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g)条被视为无效。上诉委员会明确表示:“如果按照对整体标志的明显解读,至少存在足够严重的误导风险,那么即便有其他解释认为该标志不构成误导性,这也是无关紧要的。”
“咖啡”一词对于“茶”来说具有误导性,因为如果消费者误买了茶,却期待冲泡一杯浓烈的早晨咖啡,肯定会感到非常愤怒。如果这种错误发生在咖啡与其脱咖啡因替代品之间,作为夜宵饮品的人工咖啡,那情况可能会更糟。
显然,商标法——正如上诉委员会所示(见第10、17-18段)——通过抑制提供关于商品本质、内容、质量或基本特征的误导性信息,来保障消费者的福祉。因此,允许一个被普通消费者理解为指代与咖啡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标志,出现在茶、甚至是脱咖啡因产品如可可和人工咖啡的包装上,不仅违反了这一保障原则,还可能危及品牌、企业甚至市场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