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已于2019年5月31日开通,并于6月3日开始接受第一批(对美500亿清单)商品排除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截止日期为7月5日。
排除申请地址:
(网站界面)
(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部分截图)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填报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 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 称税委 会)已启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现将排除申请的填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鼓励行业协(商)会汇总其会员需求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
二、可申请排除的范围
可申请排除的范围为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第一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商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商品(以下统称第一批商品)。
第二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的附件1-4商品(以下统称第二批商品)。
以上两批商品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见附件1。
三、申请程序和填报要求
申请主体应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
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以下称申报)。申请主体可参照排除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2、3)进行填报。
(一)申请时间。
申请主体可在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登录申报系统,填报并提交第一批排除申请。
申请主体可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登录申报系统,填报并提交第二批排除申请。
(二)填写申请主体信息。
申请主体应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营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三)填报排除申请。
申请排除一个税则号列(以下称税号,8位,下同)商品填报一份表格。申请排除多个税号商品的,每个税号商品分别填报一份表格。同一个税号商品,企业已经向行业协(商)会提交信息,且已由行业协(商)会汇总填报的,企业不能重复填报。
申请主体在注册登录后应填报如下信息:
1.商品基本信息:
(1)申请排除的商品。
(2)所属税号。
(3)商品用途。
2.企业近3年进口情况:
(4)2017年进口该商品总数量和总金额。
(5)2017年从美国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6)2017年从其他国家、地区(可填进口金额前5位)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7)2017年进口金额前5位的报关单,如本年度报关单不足5份,按实际单数上传。
(8)2018年进口该商品总数量和总金额。
(9)2018年从美国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10)2018年从其他国家、地区(可填进口金额前5位)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11)2018年进口金额前5位的报关单,如本年度报关单不足5份,按实际单数上传。
(12)2019年进口该商品总数量和总金额。
(13)2019年从美国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14)2019年从其他国家、地区(可填进口金额前5位)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15)2019年进口金额前5位的报关单,如本年度报关单不足5份,按实际单数上传。
3.企业影响:
(16)至2019年3月31日已缴纳的加征关税税额。
(17)加征关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人均工资、税前利润、生产成本为选填项)。
(18)企业在行业内的代表性(选填项,如填写,需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4.排除理由:
(19)申请排除商品的可替代性。
(20)以事实和数据说明申请排除理由。
(四)填报状态。
申请主体填报过程中,存在以下五种状态:
1.已创建:开始进行填报,但信息填报不完整;
2.待提交:信息填报完毕,未提交审核;
3.预审中:信息填报已提交审核,正在进行预审;
4.预审退回:信息填报未通过预审,请参考退回理由进行修改,重新提交;
5.预审通过:信息填报已通过预审,等待进一步审核。
申请主体提交排除申请后申报系统显示“预审中”。申请主体自提交排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申报状态。申请通过预审的,申报系统显示“预审通过”,申请主体不可再修改填报信息;申请未通过预审的,申报系统显示“预审退回”,并列明退回理由,申请主体可在申请时间内参考退回理由修改填报信息。申请主体提交排除申请后,应及时查询预审结果,以避免因系统拥堵或预审退回等原因错失申请机会。
(五)查询排除清单。
税委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申请主体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排除清单。
四、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对相关申请主体所填报排除申请将不予考虑。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应政府要求、法律政策需要等原因除外。
五、咨询电话
自2019年6月3日起,申请主体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技术咨询电话:010-82217953。
业务咨询电话:010-82217308、82217315、82217320。
填报说明及操作指南将根据需要做必要更新,不再另行通知。
第一批商品排除申报常见问题及解答
1.首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在哪里查询?
答:首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税目)可登录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
2.第二批商品排除申请何时开始受理?现在可以做哪些准备?
答:第二批商品排除申报时间是 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18日,现在尚未开始受理。第二批商品排除填报说明尚未发布,可参照第一批商品排除填报说明,进行准备。在具体填报时以正式公布的第二批商品排除填报说明为准。
3.商品排除(结果)是针对某个企业还是具体税目?不同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同时申请排除同一税目?
答:商品排除是针对税则税目(8 位税目)全税目商品或税则税目项下部分商品进行排除,不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经审核列入排除清单的商品,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可享受排除措施。同一税目涉及多个申请主体时,各申请主体可分别填报排除申请。
4.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商品排除?即报关单上显示的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境内收货人)、实际(消费)使用单位等是否都可以申请商品排除?
答: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利益相关方均可申请商品排除,但应避免各利益相关方针对同一报关单上商品重复填报排除申请。
5.提交商品排除申请后,何时可以查询排除结果?是否需要参加相关听证会?更多企业尽早提交排除申请,对排除结果有何影响?
答:申请主体提交商品排除申请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进行逐一审核,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相关专家、协会、部门意见,并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具体时间和结果以公告为准。
6.列入排除清单商品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 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排除清单按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
7.2019 年第一季度以后自美进口加征关税商品,是否可以填报排除申请?
答:如该商品属于首批可申请排除商品范围,可以按要求填报排除申请。该商品 2019 年3月31日后进口金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额,可在申请排除理由中说明。
8.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排除商品计量单位是否可以更改?
答:目前,首批商品排除计量单位是系统自动匹配,无需自行选择。如系统中的计量单位无法满足需求,可在申请排除理由中说明。
9.某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分别自美进口加征关税商品,各分公司分别申报,还是集团公司统一申报?
答:如各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分别申报。如果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则需集团公司填报排除申请。
10.哪些商协会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答:商协会应依法成立,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商协会申报与企业申报有何区别?
答:商协会与企业填报内容请参考填报说明。鼓励行业商协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
12.企业与商协会是否可以重复提交同一税目商品排除申请?
答:不可以。如商协会已代有关企业提交某税目商品排除申请,则相关企业不应再就同一税目商品提交排除申请。建议企业提前与有关行业协会确认后再填报排除申请。
13.企业委托商协会填报商品排除申请,是否需要同时上传企业法律声明?
答:由商协会统一填报法律声明。
14.是否可以申请排除8位税目项下部分商品?
答:申请主体可自主选择申请排除8位税目项下全部或部分商品。
15.自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加征关税商品,并已缴纳25%加征关税,是否可以申请商品排除?
答:如该商品原产地为美国,并已缴纳加征关税,且属于首批排除范围,可以按要求填报商品排除申请。
16.某公司是否可以注册多个申报账户?
答:一家公司仅能注册使用一个申报账户,如公司自美进口不同税目项下商品,可提前收集各不同税目项下商品相关数据材料,统一按税目填写排除申请。
17.商品排除申报系统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主要作用是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 号),接受我国利益相关方申请。
18.无法打开申报网址或上传相关文件?
答:商品排除申请技术问题可在线咨询或拨打电话010-82217953。
19.填写申请排除理由是否有字数限制,是否可上传表格或图片等说明材料?
答:申请排除理由字数限制为800字。如需要,可在18项“企业在行业内的代表性”栏目上传其他说明材料。
20.提交商品排除申请后,发现部分信息填报错误,如何修改填报信息?
答:申请退回,修改后重新提交。
21.如申请排除的商品同时符合两个税目项下的商品
描述或税目曾经变动过,以哪个税目为准进行排除申请?
答:一般情况下申请排除商品税目应与该商品进口报关所使用税目一致。
22.申请排除 8 位税目项下全部商品与申请排除8位税目项下部分商品有何区别?应如何填报?
答:申请主体可自主选择申请排除8位税目项下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申请排除一个税目商品填报一份表格。申请排除多个税目商品的,每个税目商品分别填报一份表格。如选择申请排除8位税目项下部分商品,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按10位编码选择一项或多项商品,二是10位编码不能准确描述所需排除商品的情况下,可填写形态及理化等指标明确、海关能现场辨别的商品。
23.申报排除商品用途与申报系统所列商品用途无法完全对应?
答:建议选择最相近商品用途,并可在排除理由中进一步说明。
24.填报月均产值或销售额、就业人数、月均人均工资等数据的时间范围?
答:申报系统已根据不同8位税目自动分配月均计算时间范围,请按申报系统提示时间填报即可。
25.同一税目商品通过不同方式“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无需缴税)进口,如何填写进口数量和金额?
答:申请排除商品进口情况请按进口报关单所列金额和数量如实填写。已缴纳加征关税情况也请在申报系统如实填写。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在申请排除理由中说明。
26.进口金额是否包含已缴纳加征关税金额?
答:进口金额是完税金额,不包含加征关税和其他应收税费。
27.申请主体如何填写产值或销售额?
答:建议申请主体按照所申请排除税目优先填报产值,生产成本按照财务规则对照产值或销售额填写,对申请主体其他影响可在排除理由中说明。
28.申请主体如何上传进口金额前五位报关单?
答:申请主体根据自身实际进口情况,选择上传自美国和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商品报关单。上传报关单要包含如下信息:企业名称、商品税目、原产地、进口商品数量和金额、照章征税等。
29.进口数据统计时间以海关申报时间为准,还是以实际缴税时间为准?
答:请以报关单所列进口时间为准。
30.排除清单公布后,申请主体如何申请退税?
答:对于通过排除审查的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关税税款原则是“谁缴税,谁退税”。申请退税相关事项请以后续公布的排除清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