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海关接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等造成危害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应当向申报地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1.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2.详细情况说明;3.其他证明材料,是否接受改单以申报地海关回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