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至6月28日,海关总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海关总署网站: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后一条规定,该监管办法正式实施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在内的6部有关旅客行李物品监管的规定将同时废止。6部管理规定中实施最早、同时也是具有基础性地位的9号令公布的监管办法,自1989年12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30年。
再看一下9号令的内容又会发现,当初实施时,同时废止的是原对外贸易部于1958年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当时原对外经贸部的监管办法已实施了31年。
虽然说法律法规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稳定性,频繁的改动不利于公众对法律法规的充分了解以及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但是每30年才改一次,至少在海关法律法规体系内也实属罕见,尤其是相对于近年来某些海关规章大规模、高频率修改的状况,就更显得特殊了。
如果我们进一步了解一下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就会发现,这还是一部可能和我们大多数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海关规定。
为什么这么说呢?
按照《海关法》规定,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海关法》规定,海关监管的对象有3大类: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运输工具和货物,其中尤其是货物,对于海关来说,是监管的重点,但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毕竟直接接触不多,所以,在外贸行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行业内备受瞩目的海关监管规定,比如什么“通关一体化”啦,或者“加工贸易”啦,或者“AEO”啦,在大多数的老百姓看来,似乎隔得有点远。
而物品则不然,无论是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还是邮递物品,都是直接与老百姓联系在一起的。
比如,无论是出国(出境)工作、学习,还是旅游、探亲,包括回国入境时,我们是不是都要“过海关”?过海关时海关查什么?查我们的行李。行李,就属于《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对象之一的“物品”。
再比如,现在越来越热的“海淘”、“直邮”等新的购物方式,我们“买买买”的东西进来时,是不是也要“过海关”才能到我们手上?这些东西通常是以邮递方式进来,同样属于《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对象之一的“物品”。
设想一下这些场景:
出国回来,帮朋友捎了几个手机,或者几个包包,被海关查到了,轻者交税,重者没收甚至罚款……
空姐代购化妆品,被海关查到了,判刑了……
找代购买了几罐奶粉,忽然被告知,被海关查验了,要交税,要不就得退运……
相信上面提到的这些场景,要么有人亲身经历过,要么听身边的朋友讲到过,要么在新闻媒体或者朋友圈里见到过。总之,在大多数老百姓眼里,海关,更多的是和这些场景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些场景中,海关监管的对象,都是“物品”。
此次征求意见稿要修改的,就是海关对于“物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规定,是不是“和我们大多数老百姓密切相关”?
既然和大多数老百姓密切相关,而且又是每30年才改一次,我们就有必要充分了解海关对于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将有哪些“变”与“不变”,将可能怎样影响我们的切身利益。有条件的,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以使将要实施的新规更好地实现其“维护国门安全,规范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物品的监管,便利进出境旅客通关”的目的,使海关的立法过程和结果更好地回应社会公众的诉求和关切。
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征求意见内容,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
二、电子邮件:liujq@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根据我们对征求意见稿的初步学习,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把握海关对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思路和要求:
一、正如海关总署在征求意见中所说:“海关总署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所涉及的规章进行梳理、整合和修订,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也已经介绍过,征求意见稿的最后一条列举了新规将要取代的6部旧有规定,所以,此次修改是对过去30年里海关旅客行李物品监管规定的整体性修改,既有删除旧有规定中过时的内容,又有增加针对新情况的新规定,同时保留原有规定中继续适用的部分。
例如:
--删除
9号令中有专门条款规定免税放行物品的监管要求,甚至包括了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如何监管,以及现在已很少见的“境外售券,境内提货”方式等等,显然都已经过时,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这些规定;
--增加
随着2018年原检验检疫与海关的合并,原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出境环节履行的监管职责并入海关,因此,征求意见稿在“目的依据”中专门增加《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在内容中增加多条与检疫相关的规定;
--保留
保留的内容较多,我们重点提示大家注意一条,也是很多旅客经常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海关对旅客行李物品的数量(价值)限制到底是按照什么标准掌握的?答案是:“自用、合理数量”。这一标准在9号令中就有明确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再次重申,没有变化。大家可能仍然觉得这样的表述不够细化和准确,这倒也真是难为海关了,因为现实中旅客行李物品的种类五花八门,非要细化到每种物品的具体数量,既不可能,又没必要,甚至会带来旅客更大的不适。所以,无论是之前的旧规,还是目前的征求意见稿,都保留了“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性标准,同时,也都在“附则”中对何为“自用”和“合理数量”予以阐明,仅有部分文字变动:
自用,(征求意见稿)指旅客本人使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9号令)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征求意见稿)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包括物品的件数和价值)/(9号令)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二、由于是30年才修改一次,除了直接删除过时的规定外,更多的是对旧有规定的调整和修改。
例如:
--结构
9号令分6章29条,6章分别为:
总则
短期旅客
长期旅客
定居旅客
过境旅客
附则
可见主要以旅客身份不同分章。
征求意见稿分6章56条,6章分别为:
总则
旅客申报
海关查验
物品的处置
分离运输行李
附则
已经转为以监管过程不同分章。
--概念
9号令中多处出现“物品所有人”的概念,其中就有这样的规定:“物品所有人”在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但实际中,“旅客”和所携带行李物品的“所有人”未必是同一个人,打个比方吧,居住在山东青岛的张山请朋友李世出国时帮忙把一块祖传的玉器带给国外的儿子张小山,李世在北京机场过海关时行李被查,此时,旅客是李世,但这件物品的所有人是张山或者张小山,总归不是李世,按照原来的规定,在青岛的张山或者在国外的张小山要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这显然不具实际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中不再使用“物品所有人”的概念,多数情况下以“旅客”或者旅客的“受托人”作为履行配合海关监管义务的主体。
三、重点关注新增内容,把握今后海关旅客行李物品监管的思路和方向。除了根据“关检合并”的大形势增加的检疫相关内容外,征求意见稿在海关旅客行李物品监管的机制、监管秩序、旅客申报等方面也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例如:
--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规定“海关建立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秩序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具体列明了海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恢复现场秩序,并可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六种情形,包括强行冲闯海关监管区、抢夺海关查验物品、抗拒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殴打正在执法的海关工作人员以及损坏海关监管设施等;
--旅客申报
征求意见稿单列一章《第二章 旅客申报》共13条,对旅客申报予以明确规定,包括具体列明进/出境应当申报物品种类,申报的形式、设施岗位、通道选择、免除申报、手续办理、海关审核规定,以及各种特殊身份旅客的具体申报要求等。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些在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加规定的“新”,是相对于9号令而言的,而在近30年的海关旅客行李物品监管过程中,这些规定中有一部分已经根据形势的变化要求不断增加并在海关实际监管中有所执行了,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过去零星散见于不同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加以汇总,对今后的海关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具有指导性意义,当然,对于广大的进出境旅客来说,也是应当重点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