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不冷不热,不湿不燥的季节,是最适合出门踏青爬山,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的时候。尤其是对于旅游相关行业,酒店,餐饮一类,又迎来了一次高峰旺季。
旅行,不但要玩得痛快,晚上也要休息好才行,如此才能养精蓄锐,第二天再酣畅整天。太贵的酒店,五星级固然舒适,但价格之高,确实是我们难以承受之重,中档的连锁快捷酒店,不至于太贵,也不至于太过脏乱,是大多数人普遍的选择,就比如我们最常见的如家,汉庭,格林豪泰等等。
贝壳酒店是格林豪泰的子品牌,长期以来,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成功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格林豪泰”“格林贝壳”“贝壳酒店”等商标。
但就在他要申请第22833841号“格林豪泰贝壳酒店”商标时,却被商评委裁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诉期内,格林豪泰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第22833841号“格林豪泰贝壳酒店”商标是格林豪泰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旅游房屋出租;自助餐厅;旅馆预订;茶馆;汽车旅馆;酒吧服务等商品上。
之所以将诉争商标驳回,不是因为什么其他多么复杂的原因,只是因为单纯的近似而已。
引证商标是第20923581号“格林瑞泰贝壳”商标,2016年8月9日申请,2017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茶馆;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养老院;酒吧服务等商品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从整体结构来看,诉争商标“格林豪泰贝壳酒店”与引证商标“格林瑞泰贝壳”均为文字商标。其中“酒店”一词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而诉争商标中的“格林豪泰贝壳”与引证商标“格林瑞泰贝壳”仅有一字之差,二者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你想起要申请商标时,却发现已经有他人抢先申请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样的境遇是最为可悲的。
就比如这起案件,即使格林豪泰提出引证商标实属恶意抢注,并且已经针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但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项主张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为商标授权案件,主要是对被诉决定合法性的审查,且上述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待定,并不必然导致撤销被诉决定的后果,故上述理由并非本案中止审理的当然理由;同时,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依然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故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据高沃小知查询,格林豪泰的确已经对第20923581号“格林瑞泰贝壳”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但目前相关网站尚未查询到其请求结果。如果说成功将其无效,那尚有挽回余地,而如果请求被驳回,那么结果可想而知。
商标申请注册,讲究个先到先得,时间相当关键。若是遇到他人抢注,可以通过提无效宣告来想办法挽回,但从各方面来讲,如此需要耗费太多的人力,物力,甚至财力。所以我们都会建议,申请商标,万万不可将时间拖得过长。反复犹豫,或是任由他人抢注,都是商标保护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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