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注册海外商标的企业已经越来越多了,很多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要注册一些海外商标,如注册欧盟商标、注册日本商标、注册美国商标等,国际商标注册有三种常用途径,第一就是向单一国家提交注册资料,这种注册方式比较单一且可推行的也只有当前注册国家。那么除此外还有其他两种方式可以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和欧盟商标注册。

有很多企业不太清楚注册国际商标时应该选择哪种方式进行注册,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一下马德里商标注册和欧盟商标注册的区别。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马德里商标,什么是欧盟商标?

马德里商标:即国际商标注册的一种途径。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指定成员国申请,把在本国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扩大保护至该成员国。

欧盟商标:原称共同体商标。2016年3月23日起通过的欧盟商标条例将OHIM改为EUIPO,正式称为欧盟知识产权局,同时管理欧盟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随之将共同体商标(CTM)正式改为欧盟商标(EUTM)。

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商标体系从来没有取代欧盟国家商标单一注册,申请人仍可直接向某个特定欧盟国家提交申请,注册该国商标。

那么,欧盟商标注册和马德里商标注册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1)成员国数量:

欧盟商标:受保护范围覆盖欧盟目前28个成员国,也会自动延伸保护到未来加入欧盟的国家。

马德里商标:受保护地域范围以申请人指定国家为限,可指定国家包括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与马德里协定书的国家、地区,及相关区域性组织,目前共95个成员国。

(2)申请人资格限制:

欧盟商标: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提交申请。

马德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成员国的企业实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且必须以原属国已申请或注册商标为基础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申请。就中国而言,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或者商标受理通知书,方能申请马德里商标。

另外,目前来说,中国香港、澳门的企业或个人,是不能通过我国商标局向马德里提起申请,但台湾省可以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

(3)商标审查:

欧盟商标:知识产权局只审查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即只做绝对理由审查,不对是否存在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做相对性审查。

马德里商标:对商标的审查标准取决于各个成员国国内法,而且大多数成员国对申请商标既审查其可注册性,又审查其是否与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

(4)商标异议:

欧盟商标:申请商标的异议期为公告日起一个月后的3个月(改革前是6个月),任何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商标权利人,都可以对在后申请的冲突商标提起异议。鉴于欧盟没有相对性审查,异议是在后申请商标获核准注册前,持有相同或近似在先商标的其他权利人能否决其的唯一途径,因此保证对已申请商标的有效监测至关重要。

马德里商标:异议期及程序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5)注册时长:

欧盟商标:平均8个月就可以完成注册,近期商标注册时间已缩短到五个月。

马德里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时长取决于各国不同立法规定,多数国家所需时间可达18个月之久。

(6)注册商标有效期:

欧盟商标:从申请之日起10年,并无其他限制条件。

马德里商标:从国际申请日起10年,但前提是在原属国申请或注册的基础商标在国际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必须有效。且更多限制条件取决于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如美国、菲律宾等,需在注册日起一定时间内提交使用证明。

(7)商标撤销:

欧盟商标:连续五年不使用可能会被撤销,但在任一成员国境内的使用证明都足以对

抗整个欧盟境内的撤销申请。

马德里商标:商标撤销程序取决于各国立法,要求持有人在指定的全部成员国境内有实际使用证明,如在某一国家未能提供,在该国可能会面临商标被撤销风险。

(8)商标转让:

欧盟商标:转让一旦发生,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境内同时生效,对受让人资质没有任何限制。

马德里商标:转让只在指定成员国境内生效。受让人必须是某成员国国民、企业,或者在该成员国有住所,或有商业存在。

(9)权利救济:

欧盟商标:如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对欧盟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如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请诉讼,还可以向欧盟法院上诉。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及法院的判决、裁定,对欧盟28国都有强制约束力。

马德里商标:权利救济途径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各国知产当局的行政裁定与法院判决、裁定只在本国有效,并没有统一的救济途径。

关于欧盟商标注册和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相关信息就介绍到这里了,更多国际商标注册问题可免费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国际商标专家,他们将免费给您提供国际商标注册指导。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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