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印象里,一提到“椰树”牌,那首先当属他们家的椰汁;一提到“六个核桃”,那必定是那一罐罐的核桃乳。造成我们如此的认知,一方面是因为其长时间以来宣传与推广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正是来自商标的力量。
从事外贸工作,面对的是更为广阔的目标群体,有着不同的认知,而如何能让消费者一眼认出我们的商标,选择我们的商标,则是我们十分关心的。
当提及一个商标,消费者能立刻意识到那究竟是做什么的,推出的是怎样的产品,那当然是极好的。但是,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若要想极力朝这个方向靠拢,就一定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商标的显著性。
这里就有两件商标,涉及到了这方面的问题。
一件是第25161130号“超粘”商标,是2017年7月5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或家用胶带,便笺本,索引卡标签条等商品上。
一件则是第26135208号“冷暖风水智”商标,是2017年8月30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壁炉,水供暖装置,电炉等商品上。
这两件商标虽然是不同申请人在不同时间提交的申请注册,但是面对的境况和结果却是十分相似。
两者在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后,都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而最终,两件商标同样都被予以驳回。
“超粘”的胶带,“冷暖风水智”的壁炉,其形容的可见都是其指定商品带给消费者的普遍印象,也难怪在申请商标时被指出缺乏显著性了。
但是,反其道而行,换一种与指定商品完全不会涉及的用语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不是就可以了呢?这个方向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只是,也不要在这条路上走得太远,毕竟,还可能会有下面这种情况出现。
第26519851号“魔瘦”商标被申请指定在第32类,啤酒,果汁,汽水,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魔瘦”组成,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具有神奇减肥效果”等与之相近的含义,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表示商品功能特点的描述性词汇相联系。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可以减肥的啤酒,不论申请人是不是出自这方面的考虑,这件商标在这里,都是不予注册的。
其实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远的不说,还有明明是国内的企业,却申请了“韩企”商标的润滑油商标。
虽然申请人表示,申请商标“韩企”为臆造词,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但是,商评委指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韩企”,其易被理解为具有“韩国企业”之含义,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企业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对于商标是否能够注册,有很多“讲究”在里面。每位申请人都想经过深思熟虑,寻求到心仪的商标,并且一击即中,一次性注册成功那是最好!但是,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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