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是没有100%成功注册这个说法的,但是,我们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结合我们的商标申请经验,来想办法提高注册的成功率。而对于外贸行业来讲,尤其是国外的企业在我国注册商标,更要尤其注意,翻译成中文后,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几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其中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很多人对于这一项,不太理解。

之前小知已经与大家分享过一些,比如涉及到政治用语,包含一定政治色彩的“鲜明旗帜”“不忘初心”“平语近人”,再比如格调不高的“吃货”商标,申请在第30类,米、面、面条、面粉等商品的“洋粪大米”商标,都是因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而被驳回。

除了以上这些情况之外,类似封建、迷信、不规范使用成语、汉字,也同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当然,还有一种那就是,关乎于宗教。

就拿星巴克公司在我国申请的这件商标举例。

2015年,星巴克公司成功注册了第15143772号“PEACH TRANQUILITY”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冰淇淋等商品上。

因为是在中国,于是,星巴克公司又将“PEACH TRANQUILITY”翻译成了中文——“桃桃禅心”,并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三明治,年糕,茶等商品上。

经过复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中含有“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最终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禅”这个字,存在于各种教派,有着很浓厚的宗教色彩,不论其含义是正面,还是负面,都已经涉及到了宗教领域。所以说,为了保障注册的成功率,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那么对于“禅”、“佛”或是类似的字眼,尽量也避免出现为好。

高沃小结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虽然没有把各种情况都明确作出标注,但有太多件商标因构成此条款的情形而遭到驳回。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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