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商标注册经验的外贸朋友们应该知道,通常我们注册商标,都是根据主营业务,针对商标类别进行选择性申请。但是,对于有实力的,受关注程度高,有长远规划的企业来讲,为了企业、品牌的发展,商标的全类注册是必不可少的。

在全球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注册商标,无疑是为了获得法律的保护,反之,若是存在商标防御漏洞,就难免碰到“有心之人”,对我们做外贸工作的来讲,届时再想维权,弥补造成的损失,需要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乃至维权的成本,都将是不可估量的。

Dior,迪奥,这个品牌不小吧!法国著名的奢侈品牌!既然大家都从事外贸行业,那大概都听说过。但即使是迪奥,在一件商标上,却也遇到了不小的难题,直至最近才有了定论。

这是一件“DIOR”商标,从文字上来看,与“Dior”只有字母大小写之间的区别。

2006年8月10日,这件第5533577号“DIOR”商标被申请注册,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迪奥一方,也就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但是,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迪奥不服,再次提起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核准注册,迪奥接着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十年的时间,即使迪奥再不服,仍然没有成功制止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争议商标于2016年1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上。

2017年05月24日,迪奥一方重振旗鼓,对第5533577号“DIOR”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现已审理终结。

有朋友可能会说了,“DIOR”和“Dior”,既然这么相近,难道不构成近似商标吗?《商标法》第三十条不是有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吗?这么简单,十年还不能将一件商标无效掉吗?

争议商标最终是被核准注册在了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上,迪奥的确也提交了一件被核准注册在第6类的引证商标——国际注册第991522号“Dior”商标。

不过,存在一个问题,这件引证“Dior”商标是2009年3月12日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和争议商标申请日2006年8月10日相比,晚了近3年的时间。那么,这样来看,它就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难道真的就没办法把争议商标无效了吗?

迪奥除了国际注册第991522号“Dior”商标之外,还提交了第二件引证商标——国际注册第610601号“Dior”商标,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穿着用品等商品上,多次被认定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在服装等商品上宣传、使用持续时间长、地理范围较广、影响程度较大,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DIOR”与引证商标二“Dior”只存在大小写的区别,构成对申请人“Dior”商标的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其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8年12月6日,正式发布第5533577号“DIOR”商标的宣告无效公告,长达十余年的维权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个企业,当其壮大到一定时期,就极有可能利用自已的品牌效应走向多元化投资和发展路线,这时全类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但是,等真正到了发展壮大的那一天,再想起做全类商标注册的话,很有可能已经为时已晚,毕竟在中间的发展过渡期,没人能够保证是否有其他企业或个人率先进行商标的注册申请。

即使按照法律法规,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但是,在维权的道路上,甚至是之前,侵权的行为已经产生,损失也已经形成。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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