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
来自公众号“中国政府网”的消息指出:
“会议决定,一是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二是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三是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四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五是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我们为您一一解读:
1.“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这条的关键词是“个人自用”,我们在2016年“4.8”新政出台时就指出,政策走向的关键并不是税率7折这些字面上的变化,而是按照“货物”监管这一根本性的变化。
几年来,跨境电商从业者经过不懈努力,争取的目标之一就是暂缓按照“货物”管理,也得到了认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现行监管政策”,并明确“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跨境电商企业可以缓口气了,但问题是按照“货物”监管的政策变化基调始终没有改变,也就是说未来的发展方向依然是“物品”改“货物”,因此,我们在“4.8”新政出台时的提醒依然值得跨境电商企业重视:按照货物监管与按照物品监管的最大区别,就是按照货物监管意味着海关稽查有权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稽查。
2.“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15个“之前的”+22个“新设的”+“可参照”=基本全放开
2019年1月1日之后,适用跨境电商进口政策的城市有以下37个:
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合肥、成都、苏州、大连、青岛、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
而除上述37个城市之外的非试点城市“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的规定,意味着无论我们所在哪个城市,能否适用跨境电商政策开展“直购进口”业务,已没有国家层面的政策限制,就看当地政府和海关的意见了。
3.“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这是与广大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一条规定,我们重点提示几点:
一是“0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7折”的政策是“4.8”新政的一部分,尽管没有立即执行按照“货物”监管的新政,但适用“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做法实际上是按照“货物”对待的,否则,应当征收的是“行邮税”;
二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扩容,新增63个税目,现行的清单见2016年4月13日、4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2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而新增的清单范围,截至成文时尚未见到公布;
三是提高限额。现行政策是,每人每年的免税交易限值为2万元,单次交易的限值为2000元,每年1月1日之后,每人每年的免税交易限值提高到2.6万元,单次交易的限值提高到5000元。简单说,超过限值就要交税,不想交税就要退运,因此,相信经常海淘的消费者会对这一政策变化非常敏感,我们归纳为“省钱、省事”;
四是预留了未来的期待空间:这个限值还将“调增”。这里并没有笼统地说“调整”,排除了“降”,意味着我们可以期待免税的空间还将继续扩大,而不会缩小。
4.“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
与广大消费者关系最密切的当然是跨境电商的“进口”,但就跨境电商业态和众多从业企业而言,“出口”同样是发展不可短缺的重要一环,发展跨境电商,进口与出口不可偏废。而进口延续按照“物品”监管的政策,对于出口来说则意味着难以享受“退税”,这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我们看到,在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方面,已经开展了试点: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5.“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强调“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对于政府部门监管跨境电商时的一个根本性要求,体现了“对消费者释放利好,对服务商加强监管”的完整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