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进行通知。
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新政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那么,具体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根据通知所述,此次政策通知将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免征不退”,跨境电商迎来阳光化时代
此次《通知》中“免增值税、消费税”相当于对零售出口企业采取“免征不退”的模式,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退税,这意味着零售出口企业不必担心被反征补缴增值税的。
由此,零售出口企业实现税务阳光化,9610报关模式或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但要真正了解政策影响还需等待更多细则出台。
综试区先行
除此以外,《通知》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这也意味着,该新政目前仅会在综试区落地,免征不退模式为综试区才可以享受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