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一年,对于跨境卖家来说,是一个充满血雨腥风、动荡不安,又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一年,各种税费消息就像空中传票,应接不暇,那么卖家的你们知道VAT的由来以及它所经历了哪些变化才形成吗?知其然,也知所以然,才能更好理解并做好相应的筹划和调整,知识靠积累,经验靠实践,而决策依靠认知升级。
看税务发展历程
1、美国消费税
美国是电子商务起源的国家,于1996年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宗旨上,于1998年则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于2004年美国各州又开始实现电子商务实行部分征税政策,2013年又通过《市场公平法案》旨意在于征收电子商务销售税,2018年又发布了关于《各州政府有权对电商的跨州销售征消费税》
此外,只要卖家使用FAB,只要构成了Nexus,就必须依法进行缴纳销售税,不依法缴纳的,各州政府将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审计,追缴,移送各州总检察长进行依法处置,严重的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后果。
1997年欧盟通过《欧洲电子商务动议》以及《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都一致通过对电子商务征税要保持税收中性的立场,1999年2月欧盟为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发布《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三项原则》对境外不予征税政策。但于同年6月8日,又发布《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方案以控制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税的流失,但该方案只针对非欧盟国家的C2C进行征收增值税。于2000年,欧盟又为了不让电子商务发展走向畸形或扭曲,又修改税收方案,于同年6月7日发布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VAT)正式产生,针对的是欧盟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向欧盟国销售的进行增值纳税登记的顾客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且销售额在10万欧以上的企业必须在其欧盟境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对其征收增值税。因个人无需进行增值税登记,这给征收带来很多实际的挑战和困难,且在互联化信息化程度不够深化的情况下,给稽查带来更大的难度,因此,只能要求供应商进行登记和缴纳。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指令,将电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以商品的产地或劳务的提供所在地作为判定来源地,至此,欧盟国正式向中国电商卖家征收增值税税率依照当地国,即向商品来源地的商家进行征收消费者的增值税。
3、亚洲电商征税
而在亚洲的日本于1998年公布电子商务活动基本指导方针以及《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也需要交税。而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在1999年发布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但是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被要求必须在印度征收预税,印度成为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而我国也于2013年12月27日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因为该法案当时受到国内中小卖家的极力反对,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始施行。
综上所述,电商的全球有税时代已经悄悄来临,而电商被征税既是一种经济问题,也是一种法律问题,这是一个国际问题。也可以看出国际对于电商征税之路经历了由宽松至严的合规化之路,全面有税化。而当时这些政策变化是取决于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背景,以促进经济发展需求,但随着电商的发展,以及依靠电商本身的成本优势,必将对线下的零售业形成不平等的竞争关系,而随着电商发展,各国政府也更关注于税务的流失,任何历史条件下,政府所采取的政策都是基于当时的需要,成为经济制衡的必要手段,随着电商的发展成熟化,全球进入有税时代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和结果。我们通过对电商征税历程了解,我们可以做更好的纳税筹划以及运营战略方向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