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斯里兰卡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斯里兰卡商标异议的官方受理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NIPO)下属的商标注册处(Trademarks Registry)。该机构负责商标申请的审查、公告发布及异议案件的形式审查。若异议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案件可能由商标注册处审查官或**科伦坡商业高等法院(Commercial High Court of Colombo)**负责裁决,具体取决于异议复杂程度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程序。
二、斯里兰卡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异议提出的法定期限为商标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自公告发布日计算)。在此期间,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在先商标权人、商业竞争者等)均可提交异议。若逾期未提出,商标将自动进入注册程序,异议权视为放弃。
三、斯里兰卡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异议申请需基于《斯里兰卡知识产权法》(No. 36 of 2003)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理由:
1、在先权利冲突: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方已在斯里兰卡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商标侵犯异议方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需提供国际或本地知名度证据)。
2、缺乏显著性:商标为通用名称、描述性术语或缺乏固有识别性(如“Ceylon Tea”用于茶叶产品)。
3、恶意注册: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仍进行抢注。
4、违反公序良俗:商标包含误导性信息(如虚假地理标志)、宗教敏感内容或违背社会道德。
5、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授权注册:代理人擅自以自身名义注册委托人商标。
四、斯里兰卡商标异议流程
异议程序遵循以下步骤(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03-107条):
1、提交异议申请:
异议方需向商标注册处提交异议通知(Notice of Opposition)(通常以书面形式,无固定格式模板),列明异议理由及支持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明、市场调查报告等);
2、形式审查与通知被异议人:
商标注册处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将异议副本送达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需在收到通知后40日内提交答辩(Counter-Statement),逾期未答辩可能导致商标被直接驳回。
3、证据交换与听证:
双方在答辩后2个月内提交书面证据(包括宣誓书、专家意见等);
商标注册处审查官可组织口头听证,双方陈述主张并质证。
4、裁决与公告:
审查官综合证据作出维持注册或撤销商标申请的裁决,结果通过官方公告通知;
若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可向科伦坡商业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时限为裁决送达后30日内。
五、斯里兰卡商标异议周期
异议案件处理周期因案件复杂性和双方配合度而异,通常为12至18个月,具体阶段耗时如下:
1、异议提交与答辩:3-4个月;
2、证据交换与听证:6-9个月;
3、裁决与执行:3-5个月。
若案件进入司法上诉程序,总周期可能延长至2-3年。
注意事项
严格遵循时限:异议程序中的答辩、证据提交等环节均有严格期限,逾期可能导致权利丧失;
本地代理要求:外国申请人须委托斯里兰卡注册的商标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
证据效力:强调商标在斯里兰卡的实际使用证据,国际知名度需辅以本地市场认可材料;
语言要求:所有文件需以英语或僧伽罗语提交,外文材料需附经认证的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