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蒙古国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蒙古国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蒙古国知产局”)是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政府机构,也是商标异议的受理机构。蒙古国知产局下设商标处,具体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公告、异议受理、裁定等工作。
二、蒙古国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根据蒙古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的提出时机为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是指蒙古国知产局对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在官方公告上进行公布,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蒙古国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提出商标异议申请,需要具备以下依据之一:
1. 违反绝对理由: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蒙古国《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例如:缺乏显著性、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混淆、违反公序良俗等。
2. 侵犯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仍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四、蒙古国商标异议流程
蒙古国商标异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异议申请:异议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蒙古国知产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形式审查: 蒙古国知产局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3. 送达被异议人:蒙古国知产局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4. 实质审查:蒙古国知产局对异议理由和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5. 作出裁定:蒙古国知产局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6.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蒙古国知产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蒙古国法院提起诉讼。
五、蒙古国商标异议周期
蒙古国商标异议周期一般为12-18个月,具体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材料的充分性以及蒙古国知产局的工作效率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