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用新型的特点
与发明专利一样,实用新型可以保护所有技术发明,包括化学物质、食品和药品等,但不包括生物技术发明和工艺(例如制造工艺、化学工艺和生物工艺等)。
发明专利的审查和授予通常需要数年时间,实用新型则一般在提交申请后的几周内就能完成注册,获得与发明专利相同的权利。
与发明专利不同的是,实用新型享有六个月的自行公布和在先使用的宽限期,即如果申请人已经公开或使用了发明的内容,仍然可以在公开或使用发明后六个月内提交实用新型申请。但是,公开或使用仅限于在德国范围内。
二、实用新型申请和注册
1、实用新型的申请方式
(1)单独申请
实用新型可以单独申请。申请文件包括实用新型申请表格和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2)分离
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第 5 条的规定,申请人如果有在先发明专利申请,在提交实用新型申请时,可以同时提交一份声明,声称在先专利申请在德国的提交日期作为实用新型的申请日。德国实用新型的分离,可以基于德国国家专利申请、欧洲专利申请或 PCT 申请。在期限上,实用新型的分离必须在专利申请结束或任何异议程序完成当月后两个月内提交,不得超过在先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的十年期限。
实用新型分离的优势在于可以根据竞争对手的产品撰写权利要求书,故实用新型可以在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期间为发明创造提供保护,例如要求禁令救济或赔偿。
2、实用新型的审查和注册
中国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的渠道在德国申请实用新型。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与发明专利一致。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第 8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实用新型申请提交之后,满足第 4 条、第 4a 条和第 4b 条中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可获得注册。而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实质要求,并不会在申请阶段审查。如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申诉。在实用新型完成注册之前,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
第 7 条规定,申请人或任何第三方都可以书面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出具检索报告,以评价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检索结果不影响实用新型的注册。
3、实用新型的撤销程序
任何人都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撤销实用新型的请求。撤销的理由主要为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此外,重复申请和修改超范围也是常用的撤销依据。撤销程序中,通常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对方支出的费用。
实用新型撤销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陈述理由。由一名法律专业人员和两名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员组成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撤销请求并做出决定。
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第 17 条的规定,德国专利商标局会向申请人送达撤销请求,并要求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做出答辩。如果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交答辩,专利商标局可以做出撤销决定。如果权利人及时提出答辩意见,专利商标局则将答辩意见通知撤销请求人。当参与方提出请求或专利商标局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口头听证会,在口头听证会结束之日或根据排定的日期宣告撤销决定或送达裁定。如果不服撤销程序的决定,可以向联邦专利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