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花生,俗称花生、番豆、地豆、长生果,学名Arachis hypogaea L.,是豆科,落花生属的一年生草本植物,原产于南美洲巴西,现世界各地广泛栽培,其种子油脂含量可高达50%左右,为重要油料作物,可供食用、工业原料、肥料、饲料等用途。
准入国家/地区名单
01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进口花生应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内方可进口,具体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进入首页,点击“热点”进入“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页面后,在“信息服务栏”→“业务信息”子栏中找到“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进行查看。
温馨提示 目前我国允许从阿根廷、埃塞俄比亚、美国、缅甸、塞内加尔、苏丹(仅限去壳花生)、乌兹别克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中国台湾、巴西等国家和地区进口花生(脱壳花生)。
02 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外干坚果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
进口花生须来自经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在“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进行查询。
例如:在“产品类别”中选择坚果与籽类、在“所在国家(地区)”中选择乌兹别克斯坦、在“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编号”中输入相应的注册编号P-02,然后点击查询,就可以进行精确查询或输入部分信息进行模糊搜索(如下图)。
报关单证和要求
进口花生申报时除提供一般贸易性单证外,还需提供如下单证:
(1)输出国家/地区国家植物检疫证书;
(2)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证书。
02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或双边国家议定书的要求。
(2)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3)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03食品安全要求
输华花生(脱壳花生)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包括质量、生物毒素、污染物、农药残留等)。
04包装和标签要求
输华花生(脱壳花生)其包装和标签应符合相应的进口花生检验检疫要求。例如: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花生,其包装必须符合我国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和可以识别的品名、产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等英文信息。来自苏丹的脱壳花生在出口前必须经过脱壳、过筛、人工挑选等程序,保证花生中不带有花生壳、杂草及土壤等杂质。其包装上应标有可以识别的花生品种、产地、仓储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名称或注册号等英文信息。
05其它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可以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具体查询
进境检验检疫和不合格处理
01进境检验检疫
当花生(脱壳花生)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检验检疫内容主要包括核查货证,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检查货物否带虫体、病征、杂草、土壤和病虫为害状,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实施安全卫生等项目检测。
02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除害处理:发现检疫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活的有害生物的,具备有效处理方法的,实施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2)以下情况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a.植物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无效、货证不符的;
b.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
c.发现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
d.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
e.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f.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做退运或销毁处理的。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我国与输出国家签订的关于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来源:阿尔赛普关务